论美国的教育督导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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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智伦.论美国的教育督导体制[J].外国教育研究,1990(2):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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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智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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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大教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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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地方分权。教育是“州的责任、地方的工作”,联邦政府对教育的管理作用甚小,教育督导主要由州、县、学区,乃至学校承担。一、州级教育督导在美国,发展教育是州的职责,一个州只有在其宪法里对教育给予了足够的注意后,才会被联邦接纳。在州一级,对教育起督导作用的主要有以下途径:州宪法里的规定,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行为,州教育董事会的决议,州教育厅长的公告,以及州专家督学队伍的服务。其中以后三个途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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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教育督导体制 教育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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