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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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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关 键 词: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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