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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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安民.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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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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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科技学院 招生就业处,湖南 永州,42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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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研究--基于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视角”(项目编号XJK012CGD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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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对劳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界定,赋予工会和检察机关劳动公益诉权;明确界定劳动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侵害劳动者就业权、违反劳动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为以及拖欠劳动者薪酬的行为纳入其中。着重就劳动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一审公益诉讼案件的观点;根据原告主体设计了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在劳动公益诉讼激励制度的设计中,提出了建立诉讼费用的转嫁制度、案外人奖励制度以及律师援助制度的建议;针对法院判决执行难得问题,提出建立劳动公益诉讼的执行保障制度的意见。以期通过上述制度的设立,使得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能够顺利实现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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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公益诉讼 工会 检察机关 举证责任 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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