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及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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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萍.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及法律地位[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24(4):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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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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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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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何时成立及其主体资格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是自治管理,一个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团体才是物业集体权利的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意思机关,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他们都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我国法律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赋予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其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在发生诉讼或民事行为时可以以业主团体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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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成立程序 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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