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件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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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权,何阳阳.《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件的调整[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41-154+207-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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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权 何阳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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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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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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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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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分类标准 敏感个人信息 行为方式 情节严重 起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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