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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大学与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政策的差异
引用本文:骆严,朱雪忠,焦洪涛.论美国大学与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政策的差异[J].科学学研究,2016(3):373-379.
作者姓名:骆严  朱雪忠  焦洪涛
作者单位:1. 武汉发展战略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4;2.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3.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美国市场主导型的大学与政府主导型的联邦实验室在技术转移中的差异性直接映射在科技政策中,1980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与《拜杜法案》分别确立了联邦实验室与大学技术转移的核心制度,前者在于"设定义务",后者在于"下放权利",虽然二者不断交叉与融合,但仍保持制度内在逻辑的差异性。我国的法律移植过程,忽视了高等学校、国立科研机构与美国大学、联邦实验室的差异,忽视了美国技术转移政策之间的差异。美国的经验对我国"拜杜规则"的完善、国立科研机构的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关 键 词:高等学校  国立科研机构  联邦实验室  《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  《拜杜法案》

Comparison between technology transfer policy of universities and federal laboratories in America and its implications
Abstract:
Keywords:university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ions  federal laboratory  "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Bayh-Dol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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