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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众本位
引用本文:马玉洁,霍薇.浅论受众本位[J].新闻世界,2010(2):62-62.
作者姓名:马玉洁  霍薇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    要:受众与传播者这两个概念作为传播过程中的两个主体而存在,两者之间是“共生现象”,而不是传者主宰受众。随着“反馈”概念的引入,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提升。因此,对受众的研究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理论,旨在强调受众本位的回归,并在传播实践中尊重和保护受众权利。

关 键 词:受众本位  知情权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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