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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6 毫秒
1.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小学生人身保险,是指以中小学生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或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相似文献   

2.
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被保险人概念过于模糊 ,且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统一定义的模式缺乏逻辑和实践的支撑 ,应当修改。可区分定义为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人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被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或身体的所有人。现行法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亦是不妥当的。可具体修改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人身保险中 ,受益人的指定以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原则 ,并附加部分例外。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做法不妥当,有必要修正。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5.
在以特定身份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 ,特别是存在有特定身份人更替的情况下 ,应坚持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界定来具体确定保单上所载明的特定身份之受益人 ,并以此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的受领主体 ,同时在保险金给付中排除继承制度的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6.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已确立财产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在人身保险中却排除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本文借鉴他国法律规定,探讨能否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薅范围,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针对部分险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以期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7.
保险竞合起源于美国的其他保险,中国大陆有关保险竞合的观点基本源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同一损失说"和"同一被保险人说"。基于概念的严谨性和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应以狭义说来界定保险竞合。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费用补偿性人身保险。应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和处理原则等方面完善保险竞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保险代位权的性质、范围及构成要件的研究,指出了保险代位权得以存在的基础,并对保险代位权在未来保险业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加以阐述,使得保险代位权问题更加明朗化。  相似文献   

9.
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6款对保险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但该界定模糊,导致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在具体适用时,争议颇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将保险利益界定扩大或不合理缩小。故应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明确列举,采取法定权利人、占有人、管理人以及合同主体的分类列举方式;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增加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员,将各国所普遍承认的合伙人、债务人等与投保人具有商业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列入,同意原则需加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方式的要求;同时,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对保险利益转移和消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能够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双重保障,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与此同时,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也能够起到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过分受益,导致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但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也并非是至善至美的,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的不足,应加快立法完善,以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功能,促进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1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的双重功能。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却一直未被明确承认。本文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立法现状及其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条款的规定是不恰当的 .除财产保险外 ,人身保险范畴内的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合同中 ,也应部份适用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重点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及其限制,并以此为基础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研究从更加全面的角度认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内涵,也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该问题规定不一致进行深层探讨,为海上保险代位权的顺畅行使提出自己的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14.
保险代住权。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责任和降低保险费用以减轻投保人的负担等作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时、充分、便捷的救济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首要目标,第三人性是其基本属性。因此,保险代住权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具有特殊适用价值,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代住权请求对象的不同,即保险人依法律规定将除外责任予以承保后可以向恶意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完全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使之既能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双重保障,又能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过分受益导致不当得利的现象,是今后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各国立法实践入手,分析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以期从立法、程序、实体保障多方面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笼统而原则,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后者的知情权更是只字未提。从“黄梅根一案”的发生,引发我们对被保险人知情权的关注。保护被保险人知情权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同时,知情权的实现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由投保人承担发送保险合同变更通知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18.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手段。2006年11月13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结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标的、保险赔偿凭证、诉讼时效以及被保险人的诉讼行为对海上保险人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立法上应增加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保护义务,以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9.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海上保险代位求供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债权移转的通知后,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不产生债的清偿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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