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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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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目的在于提供安乐死的国家立场。从宪法权利的观念看,安乐死的争论主要围绕着生命权的本质展开。生命权的本质是自由权,也就是个人自主安排自己生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授权医生协助其安乐死。对于非自愿的安乐死患者,可以基于人的尊严的理由对其进行安乐死,因为人的尊严是比生命权更高的价值。但是国家将这种选择交给了患者的家属。  相似文献   

2.
一、生命与健康安全是学生人格权利之根本。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 人格权属人身权的一个方面,指的是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自然人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尊严权等。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他们自然就享有公民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就学生而言,生命.、健康乃是他们的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指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得以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该权利实施侵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权利实施侵害所形成的损害,简称人身有形损害,也称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4.
一、生命与健康安全是学生人格权利之根本,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属人身权的一个方面,指的是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自然人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尊  相似文献   

5.
生命权的新概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生命权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体系,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新的生命权概念在保持传统属性的同时又注入了新的内涵,一些社会权被赋予自由权属性从而获得司法保护,诸如住所权、医疗健康权、劳动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与生命质量相关联而被重新解释。这是各国法院努力的结果。该进程于客观上改写了生命权概念,使生命权保护责任由国家扩及私人组织,产生了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社会权借助自由权外壳获得了司法上的承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中国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6.
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胎儿生命利益遭到侵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严重缺位,导致胎儿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本文认为,未出生的胎儿作为“人”发展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类似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应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命健康权益也应受到类似于自然人或某些情况下等同于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文章最后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应设定胎儿生命权保护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7.
广义民法法益是指所有值得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已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分;狭义上是指民事权利之外的已为或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包括为民法所保护的非权利化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分.在此基础上,民法法益具有四种制度应用,即一般人格法益、胎儿法益、死者法益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法益.司法实践中,民法法益的充分保护较多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对法律原则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法学界对胎儿权利之保护长期以来局限于继承权等有限领域。基于对自然创造生命的尊重和人权保护的要求,未婚姻受孕胎儿应予以先期人身法益的延伸保护,始自胎儿成功受孕时,其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法益保护限定为健康权。  相似文献   

9.
国家对基本权利负有承认、尊重、保障的义务。生命权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理应为国家所承认。目前,学界对国家生命权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尊重义务与保障义务上,对承认义务的研究有所欠缺。本文以宪法文本为基本素材,论述了国家对生命权具有承认义务以及国家对生命权的承认义务以何种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10.
就安乐死划分,权利归属、立法和实施以及安乐死在生命伦理上的认可,所涉及的法律和伦理的矛盾问题予以简单阐述。  相似文献   

11.
《聊斋志异》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意识,特别是强烈的生命权意识——即重视人的生命权,尊重人的生命的存在,崇尚生命的地位与价值。小说描述险恶的生存环境对人的摧残与蹂躏,叙写抗暴行为和仁民爱物举动,以表现和彰显生命权意识。这种生命权意识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它启示人们更好地珍惜和维护人的生命,并警醒人们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物质基础。宪法应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回顾我国的宪政历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尽管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依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停车位权益之争,历来已久,主要是由于在我国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用益物权的立法缺位造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用益物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停车位之争主要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复合型权利与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明确所致,必须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使权利主体能充分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充分履行义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4.
霍布斯以人性论与社会契约论作为其国家权力观的理论原点,并把生命权作为人的绝对的权利,认为人在没有公共权力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会展开相互的斗争,从而使得生命保存成为不可能.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他认为必须要赋予国家以绝对的权力.他虽然明确指出了这种绝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但却没有对防止国家权力越出界限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5.
就安乐死划分,权利归属,立法和实施以及安乐死在生命伦理上的认可,所涉及的法律和伦理的矛盾问题予以简单阐述。  相似文献   

16.
妇女权利问题,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传统观念仍在作祟;社会变革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法制观念淡薄;女性心理生理的特点和弱点;历史的原因。法律保护包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女性保护包括:正当享有;防止侵害;获得补偿。女性保护方式: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舆论保护、社会组织保护。  相似文献   

17.
对安乐死立法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立法,是人类对待生命的正确的理性选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安乐死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立法并实施。而在我国,由于几千年传统的儒家化思想习俗的影响,安乐死立法阻力颇大。但无论从安乐死的道德伦理的角度。安乐死的医学伦理的角度,还是从安乐死的法理学分析看,安乐死立法,对于健全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的保护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王玮 《学周刊C版》2010,(12):20-20
我国拟取消走私文物罪等十三个死刑罪名,体现了我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以权利作为架构的核心。而知识产权法基于立法目标,应采法益保护和权利保护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利益调整机制。比起民法,知识产权法中的法益拥有多元化,独立性强,创生速度快等特点,这是由知识产权法自身个性所决定。从中可以透视出知识产权法和传统民法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这决定了二者兼容性欠佳。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民法典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0.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亲属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其未来可得利益减少。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涉及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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