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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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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国时代有没有土地买卖?持战国土地买卖说的同志,依据有二:(1)《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说: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卖买”。(2)《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括“曰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其实,这两条史料都不足为据。《汉书·食货志》虽然引用了董仲舒说商鞅“除井田,民得卖买”的话,但《战国策》、《史记》却只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各以差次名田宅”,根本没有土地买卖之词。就连班固  相似文献   

2.
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学者们多有争议,有的说基本国有制,有的说基本私有制。本文从考察秦汉的“名田”、“受田”、“公田”、“私田”等涵义入手,希望能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据史料记载,秦汉实行着名田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说:“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什么是“名田宅”?“名田宅”,就是按照爵位的等级分配给数量不等的耕地与宅地。名田、授田、分田本来是一回事。授田与分田这两个概念很明白,唯“名田”之“名”的由来尚需考察。《商君书·境内》有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徕民》又说当时的三晋,“土狭而民众”,土地不够分配,于是规定不让“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商人和高利贷者登记户口,因而不给他们分配土地。把这两处记  相似文献   

3.
春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受到破坏,新兴的封建势力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实行变法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许“民得买卖土地”。从此,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兼并现象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伴生物, 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土地兼并的根源。在封建社会,由于封建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 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土地兼并现象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兼并的势力主要有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土…  相似文献   

4.
<正> “生产关系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生产力,加速或延缓它的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与社会治乱休戚相关。此论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呢?我们不妨联系文景、贞观、洪武、康雍乾等素称我国四大封建治世的史实加以探讨。它们都调整了生产关系,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承认农民对少量土地的占有权。汉初招抚流民,复其故爵田宅;开放山泽、禁苑,供民垦荒耕种。唐初规定丁男分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即享占有权,“二十亩为永业田”,更拥买卖权。明初规定农民垦荒地归自己使用并免徭  相似文献   

5.
明代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但对“土地兼并”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土地“自由买卖”是明代土地兼并的主要途径;有的则认为,直接或间接,合法或非法的掠夺才是主要途径。具体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史实,是弄清问题的关键。本着这一精神,本文拟对明代土地兼并重要形式之—的“投献”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6.
大土地占有制的发展,从两宋开始转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即自由兼并的时期。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抑制都基本排除了。所谓“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的议论,基本上概括了赵宋统治者对待兼并的态度。赵匡胤鼓励大臣们向官僚地主的道路发展,大臣中多有“择便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者,例如:宋初的青州官僚麻希梦一家,“居乡  相似文献   

7.
《石家庄学院学报》2020,(1):103-109
宋代一改前朝土地制度,奉行"不抑兼并"的政策,不可否认它加剧了土地兼并。但是"不抑兼并"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兼并土地,兼并是以不影响赋役征收为前提。不管是"限田"还是"括田",其实质都不在限制占田本身,而是以均平赋役为目的。  相似文献   

8.
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均田制最终瓦解。在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买卖频繁,出现“前年田,八百主”的现象。宋代客户与前代部曲相比.他们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在政治上他们享有编户齐民的资格.有部分通过勤奋劳动从客户上升为主户.从以前地主的私属桎梏下解放出来了;在租佃契约制下的客户拥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定额租的实行.地主不再直接干预客户的经营,他们有了更多的自由时间,可以经营其他职业.使客户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北宋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地主随意不经官府同意“私设公堂”处置客户,客户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相似文献   

9.
不论是汉代的名田制,还是唐代的均田制,都是按身份、等级占有田宅;都不是打破原来的土地占有情况而由官府重新分配;法律标准都只是一个限额,不是实授;都允许土地买卖,但都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不是自由买卖。尽管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在具体规定上有许多不同,但是从总体上说,其间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  相似文献   

10.
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到了十八世纪中叶以后,便日益走向下坡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由于地主大量兼并土地,赋役、私租不断加重,使丧失了土地的无数农民,越来越陷于贫困。迄至乾隆初年,地主兼并农民田地之风遍及全国,“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  相似文献   

11.
说到商鞅变法,人们自然会想到他的“废井田”,其实商鞅是否废了“井田”,还是一个尚待考证的问题。最早言及商鞅“废井田”的是董仲舒,他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但是,在先秦典籍和《史记》上,似乎都无商鞅“废井田”的记载。那么,董仲舒的商鞅“除井田”说又从何而来? 我们知道,战国时的孟轲曾对井田作过乌托邦式的描述,提出了正经界的说法。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膝文公上》)孟轲认为井田制的关键是  相似文献   

12.
五、战国秦汉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西周的领主土地所有制虽然在名义上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保留着周天子的最高土地所有权,也可以说是“土地国有制”;但实际上,“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各级领主的权力也是很大的;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所有制的私有性也逐步加强。从格伯殷、卫盉、五祀卫鼎等青铜器铭文看来,在西周中后期已经出现了耕地的抵押、典当关系。《诗径·瞻卬》:“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覆夺之”,也说明当时争夺土地劳动人手的剧烈。《左传》中有许多“赏田”、“夺田”、“争田”、“取田”的记载,说明春秋时期王室衰落,周天子对土地的控制权已经削弱。诸侯卿大夫的权力越来越大,“私邑”、“私田”、“私土”公然与“王田”、“公邑”、  相似文献   

13.
急求归田苏子居黄,买田未遂,然常存回归田园之想。金陵见荆公,诵诗说佛,似亦涉及归宿事。《次荆公韵四绝》之三:“骑驴渺渺八荒坡,想见先生求病时。劝我试求三亩宅,从公已觉十年迟。”末二句殊堪寻思。公于是而急于求田归隐矣。始买田金陵不果,继求田宅过真州,真州守袁院馆公于学会,遂寄家焉,而蒋之奇为谋田宜兴,相与谋划,所谓“日以求田为事”,盖指此也。落之奇率颖叔,宜兴人,《宋史》有传,嘉姑二年,章衡榜,与苏子同登第,时为江淮发运副使,置司真州。坡公《次韵蒋颖叔》诗有云:“月明惊鹊末安枝,一掉飘然影自随。”…  相似文献   

14.
宋代的土地制度与以前的土地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在土地制度方面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宋代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保护私人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宋代土地私有制下的财产流转加快,土地可卖、可典、可租,形成错综复杂、交织重叠的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宋代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宋代土地制度的突出表现就是宋代土地契约制度的完善,包括土地流转中的形式,绝卖、典卖、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还有田宅买卖契约制度中的亲邻优先权制度、官版契纸、印契、契税、过割、离业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秦汉商法规范了商业活动,就其实质而言,商法服从和服务于封建自然经济。商法贯彻了“重农抑商”政策,通过贬低商人地位,以期达到“驱民还田”的目的,通过征末业税,轻田租,以巩固地主制经济。商法保证商业朝地主制经济轨道发展,土地买卖的合法有利于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地主、农民合法商业活动促进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关于官、民田之定义,《增城县志》云:“田地故有官、民:官者,官之所有,给民耕之。民者,民自买卖者也。”(顾炎武辑:《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7册“广东”上)。又,顾氏著《日知录》云:“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  相似文献   

17.
岳麓版《历史》必修Ⅱ第二课说:"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大举变法。秦正式宣布‘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对土地私有制给予全面的肯定。"同版选修教材《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也说:"商鞅下令‘为田开阡  相似文献   

18.
归园田居(陶渊明) △方宅十馀亩,草屋八九间。方,罕见有注。林庚先生《中国历代诗歌选》“方,傍”。此视“傍”为本字(古音方傍同属阳部),则“方宅”指“傍着宅屋的田地”,虽可通而殊为曲。上海古籍出版社《汉魏六朝诗一百首》“方,四周”,勉强为之求通,则“方宅”指的“屋宅四周的田地”。窃谓“方宅”田宅也,较为便捷。《淮南子·本训》“戴圆履方”,高诱注“圆,天也;方,地也”,天在上,故言戴;地在下,故言履。则句意:自足拥有田宅十馀田,其中草屋八九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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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为了解决流民和土地兼并等社会问题,极烽推行“度田”政策,打击豪强地主,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官吏兼洁勤政风尚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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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汉后期流民问题的社会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汉后期,农民破产流亡的现象十分严重。目前绝大多数论著认为:导致当时严重流民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兼并。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中隐藏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就这一问题略述己见。众所周知,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土地问题的严重程度总是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人口增长速度相联系,决不是封建统治集团任何修补弥缝之策所能解决的。随着地主兼并势力的不断发展,西汉后期的流民同题也越来越严重。那么,土地兼并是否引起农民流亡,产生社会危机的主要原因呢?我们认为不是!虽然土地兼并必然侵吞自耕农民的土地,但地主兼并来的土地仍然需要农民耕种,才能取得剥削收入,决不是把农民统统从土地上赶走,让土地闲置荒废。如豪强地主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就靠他兼并来的田地剥削农民起家。又官僚地主张禹“多买田至四百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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