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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实习权。侵犯学生实习权利的主体类别有政府侵权、学校侵权、教师侵权、实习单位侵权、中介机构侵权,侵犯的客体有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其过错分为第三人过错与受害人过错。对于实习侵权,有学校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劳动侵权责任三种认定方式及两条实习侵权处理路径。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学校应依据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呢?是不是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偿损失呢?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简单地… 相似文献
3.
王工厂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20(4):28-30
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 ,各主体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 ,监护人、学校可减轻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 ,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标准 ,对此类责任可做多重分类 ,这有利于该类问题适当、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4.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而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也给家庭和学校造成很大的困扰。正确认识以及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对于学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徐锦霞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2(4):28-30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往往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当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通过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合理期间、学校行为的违法性、学生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学校过错等要件的认定,来确认学校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唐仪萱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2)
我国在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时,存在专门立法层级低且适用依据不完善,中小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有争议,监护人过失视为被侵权学生过失,受害学生自杀、自残时学校责任确定不清等问题。应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以正确处理中小学校的替代责任和过错教师的最终责任、中小学校的补充责任、中小学校因被侵权学生过错的分担责任,以及第三人、学校和被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三方责任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工厂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14(4):23-26
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学校可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8.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相似文献
9.
试论学校的侵权责任--兼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工厂 《青岛教育学院学报》2001,14(4):23-26,33
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学校可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10.
正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一、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法律关系1.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相似文献
11.
孙涌翔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02,(4):10-1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是《办法》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具有普遍适用性。《办法》存在缺陷,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有约束力,而法院判案时只作参考。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要件。 相似文献
12.
13.
本文从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入手,认为学校对学生所应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并根据民法原则和学校事故的特点,阐述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而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学校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法理分析,为学校的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4.
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是判定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也没有真正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应当明确"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规则。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与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架。《侵权责任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分列,将被侵权人的年龄因素纳入学校责任的归结要件,并明确了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以之为依据,预防和应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16.
陆芳 《教育界(基础教育)》2018,(8):24-27
课程是学校最重要的产品,是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有什么样的课程就有什么样的师生生活,过什么样的生活就受什么样的教育。基于"为每一个儿童聪慧而美好的人生奠基"办学使命和"让儿童站在课程中央"的理念,学校从儿童出发,建构让更多学生向往、让每一个学生能更好发展的童真课程,实现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美好生长。 相似文献
17.
孙玉成 《新校园(当代教育研究)》2009,(5)
学校是教育和培养学生的主要阵地,是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一个学生由学前教育到中学教育的成长地程中,形成怎样的品质,获得怎样的知识,将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在社会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形象,展示怎样的角色,这一不同的结果都是在学校这个特殊的育人环境中由教师的形象及教育和教学完成的. 相似文献
18.
孟燕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16):44-44
美国教育家杜威先生说:"给孩子一个什么样的教育,就意味着给孩子一个什么样的生活!"学生的童年生活大部分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作为小学语文教师,笔者常常思索这样的问题:应该给学生一个什么样的语文课堂?给学生什么样的生活? 相似文献
19.
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承担监管而非监护义务.该监管义务不仅指教师有义务使被托付的学生免受损害,而且也指教师有义务避免他人受到学生的侵害.教师的监管义务以学校的实际生活为界限.应该根据教师职务的公职性质,依据侵权赔偿责任原则,并结合学生的教育教学实际,深刻认识具体情境中的教师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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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强化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但与教育和教育制度存在一定脱节,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形成认识上的不统一和适用性的难题。应依照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效力关系,并增加必要的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