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NFT数字作品交易方兴未艾,但侵权问题频现,亟需合理的规制路径。NFT技术促进数字作品交易客体特定化并产生准物权变动的效果,使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为发行权扩张提供了技术性支撑。但发行权的扩张尚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有形载体”要件的阻碍、“所有权转移要件”标准不明、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数字环境中存在重叠等。基于此,应当厘清数字环境中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细化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发行权适用标准,完成从“有形载体”到“作品与载体相对应”的转变,明确“出售”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以“转让+删除”技术及征收版权转售费作为辅助手段,完成发行权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嬗变与适用。  相似文献   

2.
NFT数字作品交易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技术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丰富数字经济样态、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然而,如何界定NFT的法律属性,怎样有效规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其作品非同质代币化并进行出售的行为,成为著作权法领域亟待回应的问题。对此,应当将NFT视作访问作品的网络链接和法律上的访问权利凭证,出售擅自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与此同时,应在立法层面坚持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之要件,在司法层面正确适用“向公众传播作品”要件和著作权侵权主观要件,以更好地治理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3.
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原本稳固的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发行权用尽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的巨大争议.目前学界既有论述过于强调技术层面对发行权规范设计的影响,然而数字发行与实体发行在行为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发行权用尽适用于网络环境;针对由此引发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制度上的协调.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致力于构建"作品利用行为"的裁判规则来避免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交叉重合,将两项权利的控制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发行权用尽的适用范围应扩张至网络环境,控制数字作品有偿下载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修正为"信息传播权"继续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热潮下,传统纸媒受到冲击,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出版平台相结合,使数字出版者兼具出版方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多重身份属性。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之间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却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带来便利。NFT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数字作品的登记确权问题,控制NFT数字作品在转售过程中数量的唯一性,为构建数字所有权以及发行权在数字环境中的延伸适用提供了可能。“去中心化”交易模式下,创作者和传播者的身份发生转变,数字出版者具有了新的角色定位。为应对NFT技术带来的交易风险,数字出版平台内应当构建更为高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同时对作品的铸造者及购买者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5.
NFT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中的应用,对我国数字经济建设进程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在数字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认可我国“NFT第一案”判决之标志性意义之余,其对于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属性之认定仍有待商榷。基于对NFT数字藏品交易之行为模式及技术原理的考察,认为其突破了传统作品发行中有形载体要件的存在基础,实现了特定数字作品复制件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为数字网络空间下发行权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性土壤与合法性空间。基于此,未来司法裁判应当明确以发行权作为NFT数字藏品交易的规范路径,并认可发行权用尽规则在数字藏品后续流转中的适用,为未来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围绕数字出版物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不止。问题的症结在于,数字出版物转售市场的存在有无必要以及是否应当将转售控制权交给版权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字出版物的“付费购买”模式不会完全被“付费订阅”模式取代,而相较于初始市场,转售市场仍然具有价格优势,也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所以数字出版物的转售市场仍有必要。如果将这一市场完全交由版权人控制,仍然面临高昂的信息成本,而由此带来的激励收益又可以通过期限控制予以弥补,故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环境下有其正当性。具体到制度设计层面,一方面需要对发行权作扩大解释,不应局限于有形载体,并对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合理区分;另一方面还应通过技术赋能和法律豁免对“新增复制件”这一问题进行回应。  相似文献   

7.
秦珂 《图书情报工作》2018,62(16):15-21
[目的/意义]探究首次销售原则适用对图书馆传播和利用数字作品的积极影响,提出立法建议。[方法/过程]解读首次销售原则的法理特征及其延伸适用于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障碍,介绍理论研究与立法建议、司法实践取得的部分成果,分析我国司法解释对发行权适用于网络环境的规定,以及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判决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件中对该问题的认识。[结果/结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包括发行行为,图书馆从事的基于网络传播的业务和服务活动受到发行权的掣肘。所以,将数字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图书馆具有立法的正当性,应从图书馆的类型和图书馆传播与利用数字作品的目的性质、服务对象、行为方式、作品范围等方面细化适用条件,并赋予这项原则强行法属性。  相似文献   

8.
万俊 《新闻界》2024,(2):73-85
数字藏品依托非同质化通证技术开辟新型交易模式的同时,也造成了著作权法适用争议。适用发行权的理论主张没有解释论正当性和立法论必要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发行权化缺乏实证法支撑。数字藏品侵权损害赔偿既存在着一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之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现实困境,也因新技术、新市场和产业态势而复杂化。应以市场交易机会损失为理论基础,在数字藏品市场环境下确定现实的或模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再充分考虑数字藏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综合侵权范围、侵权期间、点击率、浏览量、发售价格和数量以及转售次数、价格等因素予以个案考量,公允地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繁荣数字藏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9.
诞生于纸质图书出版时代的发行权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形态时,是否能够将权利用尽原则进行移植性适用是各国都需要面对的难题.欧洲法院在最新案件中明确了欧盟的态度,即除计算机软件之外的数字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再次转售行为需要获得原有权利人的同意且需要向其支付报酬.本文从立法论、法解释论的角度考察欧盟最新案件的裁判思路,从而为我国未来数字作品的交易和立法的修改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  相似文献   

10.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专有权利,发行权所调整的发行行为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是连接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纽带和桥梁.立法上对发行权的规定是否准确、科学和实用,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现和发行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都有巨大影响.数字时代下,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固守在实体发行领域既不利于数字发行平台的发展,也容易在各利益相关主体间引发冲突.对比分析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发行权协调方案的利弊,建议我国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扩大到数字领域,同时需要妥善处理好和已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图书馆的穷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看,权利穷竭仅适用于发行权,而不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公益性图书馆的数字馆藏在提供面向互联网的读者服务时,如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将给图书馆传播信息和知识带来极大的障碍,因此,有必要考虑给予图书馆以例外的规定,图书馆工作者应努力推动这一例外纳入著作权法律规范中。正在征求意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对此作了相关的规范,为图书馆合理、合法地使用数字资源带来了契机。  相似文献   

12.
王鑫  宋伟 《科技与出版》2023,(3):134-142
数字作品的非同质代币化交易开辟了数字出版新场景,体现了网络空间中数字出版商业模式新动向,为促进数字出版新业态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然而,如果以“作品与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作为发行权穷竭规则适用之基础条件,则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化交易仍面临发行权穷竭规则适用受阻之法律困境。文章通过引介分析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模式特点,结合对非同质代币化交易著作权侵权纠纷首案的研究,发现将“作品与载体的不可分性”作为发行权穷竭规则适用之基础条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模式下能够确保作品的稀缺性与交易的安全性,交易行为也符合网络发行行为的法律特征。故而,在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模式下亦具有适用发行权穷竭规则之可能。  相似文献   

13.
吴笛 《科技与出版》2023,(7):124-135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国内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冲击,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可以突破纸媒时代的限制,继续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皆有争议。欧美裁判的演进性立场表明,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既受到数字版权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也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博弈的结果。基于此,欧美法院判决背后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以及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可作为发行权用尽原则适度扩张的理论支撑。就具体适用路径而言,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推动相关裁判规则的统一,淡化数字作品有形复制件的要求,将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扩张至数字网络空间。同时,著作权人潜在收益的降低可以通过版权补偿金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14.
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方兴未艾.其合法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网络发行”与“发行权用尽”.对此,我国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判例.2012年,欧美法院先后审理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交易纠纷,均承认数字出版物经过网络合法地发行后,发行权可以用尽.但是,美国法院以复制权为基础,限制发行权用尽;而欧盟以合法转售为基础,从宽适用发行权用尽.我国著作权制度整体近似欧盟,法院很可能基于欧盟法院的法律推理,认可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合法.鉴于二手与一手数字出版物品质无异,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可强烈冲击数字出版业,应借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由人大综合衡量各方利益,明确网络发行之数字出版物是否准用发行权用尽.  相似文献   

15.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属下重要的财产权能,是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品衍生出的新权利。在古籍数字化大背景下,古籍数字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逐渐受到关注。文章分析了古籍数字资源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法律要件以及面临的法律和现实困境,提出以立法行为人、服务提供行为人、著作权行为人视角推动立法实现权利保护、强化作品安全保护义务、实现经济权利重构的具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6.
在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中,图书馆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依据约定的方式传播与共享作品知识,就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规则,引用作品知识才不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在图书馆隐性知识共享中,从隐性到隐性知识共享方式不会有侵权争议;从隐性到显性知识共享的方式中,图书馆必须恪守只有注入"独创性"成分,才能有效控制侵权行为发生。  相似文献   

17.
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网络时代的迫切要求。这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与其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优秀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经过初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现提出7点建议,供有关立法部门参考和广大著作权人思考。1.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款。将图书、期刊等作品,赋予公共图书馆可以在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读馆内收藏的已发表的作品。这扩大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客观会侵犯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期刊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社…  相似文献   

18.
晏珊珊 《大观周刊》2012,(13):52-52
目前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发行权的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交叉与冲突,在未来立法中借鉴国外成熟立法,要么扩大发行权的含义完全涵盖信息网络传播权,要么限定发行权的客体,使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互独立。  相似文献   

19.
王玲 《中国出版》2016,(10):55-58
当前我国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制度体系,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责任规定模糊、过错认定方法不一、管辖法院难以界定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立足于司法实践来对现行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不失为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20.
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类型,剖析图书馆的业务与网络传播的关系,将可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别划分为两大类型: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模式来看,可以分为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以及以承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功能的若干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例外所构成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适用主体来看,可以分为适用主体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以及适用主体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