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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围绕数据开展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命题仍有争议,但不少企业在数据服务中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为了推动数据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克服数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应当完善认定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坚持市场份额结构主义的适用立场,明确界定相关数据市场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从而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一些风险挑战。“屏蔽”“封锁”等拒绝交易行为的出现不仅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侵害了互联网的自由经济,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互联网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面临着相关市场难以认定、违法性认定标准模糊、必需设施理论难以适用等问题。据此,应当在遵循反垄断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殊属性,探寻出适合互联网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明确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加强对必需设施理论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3.
澳大利亚对反垄断法的研究始于1906年,几经修改并且逐渐完善。现行的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典为《2010竞争与消费者法》,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也规定在其中。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构成要件包括三点:首先,主体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主体需要通过其市场支配地位取得利益;最后,主体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的目的。在表现形式方面,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并不是通过法条进行列举,而是通过判例来认定表现形式,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在法律责任层面,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在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方面,澳大利亚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统一执法。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行业具有很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性,这些特性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的源头与基础,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主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方法有传统的合理可替代性方法、新兴的SS-NIP检测法等。360诉腾讯垄断案(以下简称3Q案)作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其判决结果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相关地域市场被定义为大陆、产品市场界定为网络用户客户端市场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NFT具有非同质化特征,可使作品在数字环境中生成的虚拟载体被唯一特定,从而为作品虚拟载体的所有权提供证明。NFT的出现可能对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权利认定带来挑战,对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销售、展览行为认定不同于传统数字作品。NFT的铸造类似于深层链接,可类比适用“实质提供”标准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NFT数字作品的网络销售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应被认定为发行行为,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NFT数字艺术品的高价购买者应拥有将其现场公开展示之权利,可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展览,并通过“限量认定+公示”方法将该件认定为原件,从而使其适用展览权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6.
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导致其侵权主体不易识别、侵权事实难以认定、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目前,我国对涉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用的仍是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为基础的法律适用制度,不仅滞后于现代冲突法的灵活化、弹性化发展趋势,对于涉网知识产权案件而言也缺乏针对性。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我国可根据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加快推进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完善涉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等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7.
2013年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已具备基本框架,但远未完善,在具体实施层面还需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反垄断执法措施的可操作性.“3Q大战”——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引发的巨大争议,更显示出反垄断执法的高度理论性和技术性.相关市场的界定特别是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是本案最大的争议所在.由于互联网产业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本案所涉双边市场的初始商品市场范围的确定进一步增加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难度.文章通过对即时通讯免费服务的解读和对法院采取的“SSNIP测试”过程和结果的评析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市场中介机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诸如市场中介机构中介行为难以界定、法律地位模糊、市场地位不明确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在准确界定市场中介机构之中介行为的定义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9.
在大力发展包括大学科技园在内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同时,稳定和发展高校传统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今高校传统企业的运行机制和高等学校普遍采用的产业管理体制是造成校办企业法人财产界定不清、企业负担相对较重、生产经营中融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不畅、管理者积极性不高、企业缺乏经营管理和研发人员等一系列制约高校传统企业发展的因素;正确确立高校传统企业的地位、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制定特殊政策,对高校传统企业予以扶持.这样,高校传统企业不仅可以成为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发挥其示范作用,而且可以缓解目前高校仍然存在的就业岗位矛盾,增加学校收入和国家税收,提升学校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1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因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它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法律特征:行为主体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垄断利润,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系列“不当”或“不公平”的经营方式,行为的后果具有反竞争性。其法律责任集中表现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在竞争属性上属于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针对此种行为,区分不同的利益受损主体,分别从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竞争平台角度确立法律救济路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兜底条款构建法律规则体系。但基于针对互联网领域监管应持有审慎态度的价值取向,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人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的认定上,法律应当保持谦抑性,在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和在“恶意”“不合理”因素的认定上应采取严格标准,以此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以规制,禁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中国电信行业经过3次拆分与重组,力图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但限于当前中国特殊时期的国情,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并未根除。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反垄断案为例,从《反垄断法》和经济学角度,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及后果进行分析,建议通过政府引入竞争,推进民营化改革;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电信业竞争法律制度等途径推进中国电信业改革。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律中设置合理的法律责任是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举措。在追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时我国应遵循自身违法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不仅要完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民事责任,而且要增设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具有既可能便于经营者实施价格共谋,又可能提升服务质量、便于新企业进入等双重市场效果。促进竞争论基于不完全性较小等市场结构,认为该行为具有防止搭便车,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限制竞争理论则基于不完全性较大等市场结构,认为其具有减损消费者利益、阻碍效率的限制竞争效果。两大理论之争的核心,在于双方基于不同的市场结构。由此,各国执法机关在认定维持转售价格市场效果时,应辩证地吸收两大理论的合理性,根据一定的市场结构和消费者利益减损情况进行判定。同时,为防止维持转售价格规制过度之风险,通过附随性限制理论对传统本身违法原则之适用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的规制决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关于规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禁止行政性垄断、禁止垄断共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集中等方面,严格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就业模式,数字技术支撑的平台经济催生出一大批新就业形态,表现出灵活多样的从业形式和就业特征。这些新型就业形态的用工类型较以往的标准化用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平台、代理商、从业者等多方主体的存在使劳动关系界定复杂化,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平台的新型用工关系。积极面对技术发展引致的社会结构调整,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护,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内在需求。  相似文献   

17.
网络技术的成熟使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使用的行为更具隐蔽性.我国现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存在碎片化、利益界定不清晰等不足,与侵犯个人信息最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对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难以全面规制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侵害行为,难以厘清多个行为人场合下的复杂因果关系.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要依据侵犯个...  相似文献   

18.
商标反向混淆是和正向混淆相对的一种商标侵权类型,和正向混淆相比,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人没有以占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为意图,并且侵权人的市场地位也一般高于被侵权人。虽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我国法律在认定反向混淆侵权及侵权后果上与正向混淆适用的具体法律相同,这样的统一适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法律制度适用不统一,缺乏对原告商标正当性审查,认定商品类似时较为机械及侵权赔偿难以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行业的双边市场属性、产品免费、弱价格性、数据获取难等特点,对通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提出了挑战.为此,应明确模糊化处理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加强供给替代分析,引入技术创新、产品表现等因素在市场界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未来势必会出现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共存的态势。因数字货币所独有的技术特征,使得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侵财行为手段不同于单一的传统盗窃行为,而是包含侵入数字钱包、获取支付密码等复合行为。因此,传统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不再适用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认定。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着手认定,应当在立足于危险结果说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案情加以综合判断。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手段行为,平和窃取说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既遂认定,相比传统“控制说”,“失控说”立足于他人财物是否失去控制,无疑更加契合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应用。针对数字货币硬钱包,不能将其等同于信用卡,也不能将“冒用”他人数字货币硬钱包的行为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软钱包的罪数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不能一概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排除计算机类犯罪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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