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0 毫秒
1.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
足球反赌的刑事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求司法的介入应是主动的.也正是由于该种共性犯罪特征和特性犯罪特征,要求取证必须具有多方合作的路径.从刑法的适用来看,目前的罪名能够规制反赌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刑法的角度看,对于利用非贿赂方式操纵比赛、以非物质进行贿赂操纵比赛然后进行赌球或者操纵比赛后没有进行赌球的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立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次足球反赌行动或许会成为刑法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契机.  相似文献   

3.
王栋 《体育世界》2011,(11):60-61
操纵比赛现象在我国当下的职业足球赛场上愈演愈烈,而现有法制却对此种行为的惩治于法无据。无论是刑法还是体育法都已经不能适应同操纵行为的斗争,有必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根据法益的解释论,刑法应该将扰乱我国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具体化、特征化为犯罪构成。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体的题中之义。笔者通过对规制此类行为的现行法制进行分析,拟在此就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足球赌球现象的存在不仅危及到体育竞争的公平性,更危及社会整体的管理秩序甚至殃及在校青少年.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错位、竞技体育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刑法规制不足等是足球赌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扩大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增设非法操控比赛结果罪是足球反赌的必要刑法之举.  相似文献   

5.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对于体育行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虽然有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可以评价该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罪名立法针对性的缺失和该行为自身特殊危害性原因,仍然存在以偏概全、未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缺陷。基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该行为需要设置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独立制罪,不仅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更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实现对该行为的准确评价、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6.
探讨操纵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为相应的制度改革提供建议。结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具有深刻的经济动因,其生发机理可从博弈论、寻租俘获理论、市场理论等方面进行解读;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刑设置还是在罪数判断上都需要深刻反思。建议:有必要依据法律经济学原理调整刑法的制度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在犯罪问题上,增加操纵体育比赛罪,整合罪名体系;在法律后果问题上,扩充刑罚类型,完善刑事责任形式,实现政、刑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7.
假球,即操纵体育赛事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对全世界体育比赛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构成了重大威胁,而澳大利亚作为早早关注体育假球治理的国家,对于假球治理形成了一套完整且高效的体系,澳大利亚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特殊行政监管制度、推动假球入刑、营造良好竞争氛围等措施确立了鲜明的假球行为治理模式,这对中国体育的假球治理作出了进一步启示:完善假球专项法律法规,增设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诚信体育教育。  相似文献   

8.
赌球量刑应大幅提高——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记者:对于网络赌球,目前有没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的"赌球罪"来进行约束?洪道德:从罪义上来说没有必要。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赌球罪可以归在第303条的赌博罪里,赌博这个概念已经包括了赌球这种形式,目前我国第303条关于赌博罪的判刑,在量型时并没有考虑到今天赌博的严重化。可以  相似文献   

9.
张成烨 《湖北体育科技》2023,(6):497-503+552
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育公平法益具备独立性;在综合考量司法实践需求和体育自治价值基础上,应确定操纵比赛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从而弥补传统路径在探知行为人主观目的、说明因果关系以及取证方面的不力;构成要件方面,操纵比赛罪的主体要件宜限于赛事相关者这一特殊主体,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赛范围限制于省级以上主体主办赛事,并增设情节严重的要件;操纵比赛罪的主刑应设置为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尽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10.
体育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新类型.权力的运用是贿赂犯罪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贿赂型犯罪的权力来源、权力性质及类型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求正确把握不同犯罪主体运用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不同身份主体收受贿赂,可以构成不同罪名.以贿赂犯罪主体为研究主线,对足协官员、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等不同主体分别予以探讨,区分不同身份收受贿赂的犯罪构成要件,辨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立法依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具体差异.  相似文献   

11.
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而我国《体育法》对于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确仅仅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要规制该类犯罪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做出相应规定以及其它相应立法做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2.
竞技体育贿赂行为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新君 《体育学刊》2005,12(3):24-27
通过对竞技体育贿赂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进行研究,提出通过道德规范、竞赛管理、体育资本管理、法律修订、增强司法执法职业敏感性等对策来防范竞技体育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13.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法规视角出发,对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及裁判员身份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现阶段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受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从事执裁的裁判员若在比赛期间收受贿赂,并在执裁时故意歪曲规则或违背规则操纵比赛,侵犯各方利益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按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同时竞技体育中关于裁判员受贿处罚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5.
"假球"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操纵比赛行为,对于应当如何打击"假球"行为,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通过分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和"假球"主体的身份,探讨运用刑法打击"假球"行为的对策,以肃清赛场风气,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论运动员公平竞争权——法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平竞争是运动员的重要权利,是运动员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具体包括权利、竞争机会、竞争规则和竞争结果的公平。公平竞争之于运动员,是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准则,是运动员的道德和法律权利,在法律上的支撑,主要有宪法、体育法、体育行政法规和体育政策等。但该权利在实现中却出现了一些侵权现象,如虚假行为、受贿行为、侵犯行为、赌博行为、破坏行为等。侵权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四个:侵犯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主体、所侵犯的利益、侵犯公平竞争的行为和该行为引起的侵害结果、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加强公平竞争权的实现要从观念、立法、执法、监督和道德建设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体育法?这是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古代体育法律史料,可以发现:我国古代文献中存在大量与身体竞技、游戏相关的律令与判例,涉及运动伤害与竞技暴力治理、竞技赌博治理、体育赏禁调控、体育从业者与组织、体育器械场地等,与西方古代体育法相较,二者在体育赏禁调控、竞技赌博治理方面有相近规定,但我国古代体育法在运动伤害责任认定上更为严格,不承认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此外,中华法系已归纳出"戏杀伤律"来治理绝大多数对抗性运动伤害,这为我国古代以"戏"为中心的身体活动概念的提炼提供了支撑,对于重新认识古人身体观的演进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