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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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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超 《体育世界》2011,(4):63-64
竞技体育因其激烈的对抗性,常常会发生球员恶意伤害对方的行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行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而对其排除适用。实际上,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在行为恶意、行为表现和行为后果方面,都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归责。但是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需要对刑法介入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进行严格界定。本文首先分析了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的定义,并对其特征进行论述,接下来分析了如何对此类恶意伤害行为进行刑法归责,最后对恶意伤害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杨丹 《体育学刊》2005,12(1):28-31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研究了竞技体育行为的正当化问题,对正当竞技体育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梳理;归纳并比较各国关于正当竞技体育行为的立法模式;竞技体育行为本质(正当化的根据)上具有社会相当性,是一种社会相当行为;最后提出构成正当化竞技体育行为必须同时具备5方面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探讨操纵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为相应的制度改革提供建议。结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具有深刻的经济动因,其生发机理可从博弈论、寻租俘获理论、市场理论等方面进行解读;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刑设置还是在罪数判断上都需要深刻反思。建议:有必要依据法律经济学原理调整刑法的制度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在犯罪问题上,增加操纵体育比赛罪,整合罪名体系;在法律后果问题上,扩充刑罚类型,完善刑事责任形式,实现政、刑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4.
竞技体育犯罪原因论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竞技运动参与者实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竞技体育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从法律、道德、体制、环境及个体几个方面探究其产生原因,将有利于加强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5.
在竞技体育中,重大伤害时有发生,如何规制竞技伤害行为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且争议颇多。但是理论界多将视角放在刑法对于竞技 伤害行为的抑制方面,而忽略了竞技伤害行为的特殊性。对于触犯刑法的竞技伤害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进行规制,但是由于竞技运动存在规则允 许的前设性条件,这就使得竞技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异于普通伤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因此,对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应当完善竞技体育规则的处 罚体系,优先适用竞技体育规则,必要时才辅以刑法的适度干预。  相似文献   

6.
竞技体育作为一个商业化极强的社会环节,必然要与法律发生密切接触。然而现实中人们却容易将其脱离于刑法控制之外,把竞技体育当成是独立的自治区域。从竞技体育的法律地位和刑法问题及成因着手,提出竞技体育刑法价值的概念,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结合犯罪学理论,把竞技体育当中可能的犯罪问题统一纳入到一个刑法系统中进行甄别、分析,进行特殊预防控制和一般预防调整。  相似文献   

7.
竞技格斗类项目作为竞技体育活动的主要运动项目,是竞技格斗运动员进行格斗技艺比赛的重要方式。竞技格斗类项目中由于其自身具有过当行为,深深影响了竞技格斗赛事的推广和中华格斗文化的深入发展。目前中国竞技格斗类项目的过当行为界定既有体育规则界定,也有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界定,两者的界定标准的不一致造成了界定过当行为时的混乱。因此,需要弄清楚竞技格斗类项目中过当行为的定义是什么,特征有哪些,体育规则和法律理论如何界定竞技格斗类项目中过当行为的性质,两者矛盾如何解决,最后如何正确界定竞技格斗类项目中的过当行为。通过分析总结法,将竞技格斗类项目中过当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阐述竞技格斗的过当行为的体育性质和法律性质,从而对竞技格斗的过当行为进行正当化界定。  相似文献   

8.
王晓贞 《体育科研》2017,(1):14-18,25
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其刑法规制争议性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通过对刑法规制的损益分析,从支持刑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认定竞技体育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及步骤,即应当严格遵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步判断法,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要时考虑该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否受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9.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存在于身体接触型对抗性比赛中。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竞技比赛伤害行为阻却违法。社会相当性说为竞技比赛伤害行为阻却违法提供了理论依据。竞技比赛伤害行为没有超出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具有正当性。同时,社会相当性判断具有模糊化特征。因此,应当在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指导下,明确竞技比赛伤害行为阻却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即赛事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行为条件以及时空条件等。竞技比赛伤害行为阻却违法同样存在例外情形。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应当被刑法典所认可。  相似文献   

10.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9,自引:3,他引:6  
针对日益增长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进行重新思考,认为并非所有竞技体育伤害行为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刑法有必要介入并加以规制,从而促进竞技体育运动的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11.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12.
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而我国《体育法》对于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确仅仅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要规制该类犯罪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做出相应规定以及其它相应立法做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3.
从比较法视野出发,西班牙刑法对体育领域,尤其是在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实施刑事制裁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有的反对将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有的则同意制定特定的体育犯罪,但对于罪名是保护一项独特权利还是保护几项权利,并没有一个“和平”的界定。换言之,要想为统一处罚兴奋剂相关行为提供依据,必须确定兴奋剂犯罪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无法充分保护、可涉及的若干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4.
竞技体育贿赂行为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新君 《体育学刊》2005,12(3):24-27
通过对竞技体育贿赂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进行研究,提出通过道德规范、竞赛管理、体育资本管理、法律修订、增强司法执法职业敏感性等对策来防范竞技体育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15.
足球赌球现象的存在不仅危及到体育竞争的公平性,更危及社会整体的管理秩序甚至殃及在校青少年.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错位、竞技体育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刑法规制不足等是足球赌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扩大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增设非法操控比赛结果罪是足球反赌的必要刑法之举.  相似文献   

16.
体育新闻侵权是在体育新闻报道中引发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民事上体育新闻侵权可以分别定性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商标专用权等类型.在刑法上主要涉及侮辱、诽谤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犯罪类型.体育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该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7.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8.
运用犯罪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竞技体育犯罪的成本与收益,低成本和高收益是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现象日益严峻的根本原因。要想预防和减少竞技体育犯罪,就需要从经济学层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提高竞技体育犯罪的成本,从而使竞技体育犯罪主体不愿从事犯罪。  相似文献   

19.
王烁 《体育科研》2023,(3):40-45
现阶段对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主要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诸多讨论,划定合理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参加”要素解读的缺失,直接影响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合理应然处罚范围。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在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重大体育竞赛公平性。作为核心法益的重大体育竞赛公平性,包括重大体育竞赛过程公平性和重大体育竞赛资格公平性。由此出发,“参加”应扩展解释至包括“参与”和“为了参与”。“为了参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在预选或选拔比赛,或者开赛前备赛训练中使用兴奋剂的,也属于“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相应行为应当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规制。这种结论是必要的扩大解释,并未破坏司法限缩的要求,亦符合其法定犯属性,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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