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作出学位授予终局决定的主体,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评价学位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主体,二者的职权由于存在交叉而引发分配困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属性不明,产生了职权不当扩张的风险;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效力缺乏保障,存在职权受到架空的可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引发了存废之争。未来《学位法》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综合性学位管理机构,兼具行政管理职能与学术权力,对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综合性评定;答辩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论文评阅机构,负责对学位论文质量展开专业判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学位资格的预先审查机构。并且,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之间应是平行关系,后者的决议是前者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基础,前者应对后者作出的建议性决议予以尊让,仅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作形式审查。当二者决议产生冲突时,应设立切实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呈现出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缺陷,迫切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全国教育大会所提出的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要求,《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将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坚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坚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坚持依法治教和权益保护,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重点处理好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与附加条件、行政权力主导与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秩序维护与行政争议解决、学位管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学位条例》与关联立法等八个方面的关系,始终把握好修法的总体方向,强化学位立法在制定基本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化解学位争议、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高等教育法》确认了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学术评价职权后,学位标准的设定主体摇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多重因素加剧了学位授予标准设定主体不定的局面,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以及多元评价标准对设定主体的多元性亦提出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设定主体与权力属性、学位授予标准性质、校级授权工作等不相适应的负面效应。《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是对设定主体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大学章程及校内法对设定主体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规范。为此,体系的完善将学位标准划分为政治标准、道德法纪标准、主观专业标准、客观专业标准、学业标准五类,以标准属性与主体权责对应为原则,分别对应党政机关工作序列、“具有学术决策权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序列、“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的最权威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序列,架构而成“五类标准,三条工作序列”的学位设定主体的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4.
198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行政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创制是国家公正观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由于社会条件在发生变化,《学位条例》面临立法定位、创制观念与提升可执行性等诸多方面的挑战。明晰《学位条例》作为学位教育行政法的定位,加强其对学位工作行政关系的调节与规范能力,是未来学位教育行政法治工作的重点,是提升社会对学位工作公正度评价水准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高等教育有了法律性的制度规范,实现了有法可依。其出台过程,既反映了时代的变化和当时的迫切需求,又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通过释法和运用政策工具进行学位管理的《学位条例》适用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具体工作中法律规范的不足,解决了立法的有限性与实践的丰富性之间的矛盾。但几乎未经重要修改的《学位条例》,在法治理念、人权观念、分权改革、权力的细化、吸收已有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体自主性改革以及适应现代大学制度发展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滞后和难以适应。应通过修订《学位条例》,强化其作为法的调整功能、指引功能、保障功能和评价功能,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学位授权审批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学位授权审批实践中存在政策管控过严、审批工作失范等现象,涉嫌违反行政许可及行政程序相关法律制度原理或规则.大学学位制度转型难以实现及学位授权审批与高校自主办学不断走向平衡的趋势,决定了基于现有国家学位制度的优化是解决当下学位授权审批法律问题的可行性选择.优化学位授权审批制度需在《学位法》中确立逐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原则,并明确学位授权审批的行政许可属性,进行竞争性"限量许可"模式改造;在学位授权审批工作中确保省级学位委员会决议能够做到"行政与学术相对分离",并明晰高校在学位审批中的权利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8.
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对学位制度改革进行的顶层设计。本文对《学位条例》实施40年以来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中国学位制度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同时,基于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具体问题和现实需求,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制定《学位法》的原则方向与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以期推动法律修订取得实质进展。  相似文献   

9.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0.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1.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现代性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1980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教育法律,初步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楱心的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教育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包括以积极条件为导向的政治要求与道德要求,和以消极条件为导向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与学术不端等禁止性要求,与学术标准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认为我国关于非学术标准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且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缺失,导致高校自主设定非学术标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实体与程序层面对《学位条例》进行了扩充,存在诸多亮点,但关于非学术标准的具体规定还存在模糊性。指出《学位法》应当根据非学术标准的分类进行重构,以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保证非学术标准的自主权设定符合法律优先原则,内容设定遵循比例原则,程序设定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同时对非学术标准的地位、设定标准、设定权限、设定内容、审查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扩充。  相似文献   

13.
学位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基石。围绕高等教育强国的内涵和需求,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考虑,要突破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二元框架,构建中国特色的“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科学型、应用型和职业型”的四级三类学位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体系,促进我国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满足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其象征意义和实践意义早已超出学位制度建设的范畴。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的研究对于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中国现代意义的学位与研究生制度均源自西方,是在清末民初移植西方大学制度时引入中国的。中国现代学位制度之建立,始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专门学位法规的颁行。1929年,国民政府开始拟订《学位条例草案》;1931年,国民政府草拟《学位授予法》。1935年4月,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根据这些法规,各国立大学研究院陆续进行了硕士研究生考试,授予考试合格者以硕士学位,逐步建立起现代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由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立的,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曾功不可没。但是,现行的评审制度未能有效地对学术进行甄别和水平鉴定,科学合理的评审程序和有效的学位争议解决渠道尚没有建立。可见,学位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在分析现行《学位条例》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学位法》的一些建议:一是应明确高校和国家在学位授予制度方面的关系;二是应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学位授予关系;三是应明确学生权益的救济途径及其衔接。  相似文献   

16.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摭议   总被引:9,自引:1,他引:9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和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以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社会迅速发展,现行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是学位分类体系不完善、学位制度与学历制度关系模糊、培养模式不合理、管理体制僵化等。制定《学位法》、改革管理体制、开展教学改革等,已经成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7.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18.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2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京隆重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延东在会上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高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刘延东充分肯定了《学位条例》实施30年来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巨大历史成就,深刻总结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她指出,坚持中国特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之路是我国学位制度的根本方向,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学位制度始终生机勃勃的动力之源,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稳步提升质量水平是学位工作的核心任务,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虚心学习、开放包容是学位制度应有的胸怀。  相似文献   

20.
学位授权审核是学位立法的重要内容。学位授权审核兼具许可和授权的双重法律性质,具有规划性、竞争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学位法》在此基础上,明确学位授权审核的方式和条件,完善学位授权审核的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程序,明确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推动学位授权审核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