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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水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客体水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又是具有公权性的私权,同时具有外部性的特征。被转让水权应符合权利转让的要件,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及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水权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2.
基于虚拟财产作为法律意义上财产的属性界定的问题,生发出解决该问题的几个需要厘清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提出具有内在逻辑的证成思路:解决此问题的前设条件即界定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对物制度的历史追溯考察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寻找客观实在性这一关键物性痕迹,确定其有体物的内涵以及关涉的权利归属;在明确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而用户对作为有体物的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的二元模式后,对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兼及物权属性与债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的属性进行再确认.  相似文献   

3.
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现代物权法上界定物权客体,不仅需要把握物的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价值化、观念化和虚拟化的新类型的"财产"能够进入物权客体的内涵之中。以"财产"概念代替"物"的概念来指称物权客体,以使物权客体具有更强的时代包容性,这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理论概括,即把第二条所称的"物"和法律特别规定的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权利"用一个统一的概念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4.
水权交易是用经济学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手段,通过建立健康的水权市场可以使水资源优化配置并起到保护水源的作用。基于环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介绍了我国有关水权分配和水交易市场研究现状。通过分析构成黄河兰州段水权交易市场主体、市场客体、水权交易类型和水权交易方式等水权市场的要素,总结建立由流域向市级和市级向区县级两级水权分配的水权交易市场模式,提出该段水权市场的运作机制模式,可为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市场管理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键是建立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权制度。而明确水权概念,是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水权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涵盖水资源国家所有,用水户依法取得、使用和转让等一整套水资源权属管理的制度体系。与此相适应,我国应该确立一个综合性的水权概念,“水权体系说”即是把所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权利聚集在一起,其强调水权的综合性,符合我国制度建设的需要。水权概念的准确确定实际上就是水权权属范围的划定与规范,也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水权体系。因此,以水权概念为基础,确立一个由水资源所有权、环境用水权和水资源使用权组成的水权体系,将有助于我国构建科学的水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及保护。虚拟财产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有本质的区别,应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与物权、债权并列成为民法的子系统。  相似文献   

7.
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的层面上,公民环境权是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既可以是民法上的物权,也可以是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民享有环境权有利于遏制企业滥用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矛盾应当坚持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利益权衡原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应该以土地不动产为核心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含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藏和水资源三类;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财产和生态双重属性为基础,兼顾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完善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和资源使用权制度;按照使用权的具体化权利和派生性权利两种思路,对自然资源法中诸多的资源使用权进行系统化构造。  相似文献   

9.
洞庭湖水资源在开发、利用、治理、管理(节约)与保护各环节即水权运营中,必须保证实现社会经济与人口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近些年洞庭湖水资源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在水权(水资源)运营中保护水资源及水环境,加强洞庭湖水资源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构建合理科学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框架,是洞庭湖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利;保护宣传的力度不够,补偿机制不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有待健全。对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应更注意其生态价值,将其纳入到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在明确其环境资源属性的基础上确定其物权权属、流转及相应的养护、管理措施,以期实现这一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11.
明清时期的土地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状态,田皮权的出现就是其重要表现之一。田皮权表现为对他人土地享有占有、耕种甚至交易、继承等权利,具有明显的现代民法理论中用益物权的独立占有权和处分权特征。田皮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在传统中国语境中具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功能,它既提高了土地的经济价值和佃农的身份地位,又是乡村互助互救的重要融资途径。在我国现代民法体系中,用益物权也是重要的名词之一,其表达方式是引进西方法律的结果。对明清时期田皮权用益物权属性的法理研究,一定程度上挖掘了中国目前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国内传统资源,能够为更好地理解适用当下土地用益物权提供本土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12.
刘翊 《华章》2012,(34)
罗马法从内容上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把客体和客体之上的权利全都视为“物”,因此其物权概念较现代物权的概念要广.  相似文献   

13.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在西部大开发机遇下,西北干旱区的水资源短缺,成为制约西北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瓶颈,也使我国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不仅有西北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内因,还有人为的水污染、水资源浪费等外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不健全。文章针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背景,从政府管理、技术改进、水权制度内涵及水权市场运作原则方面提出解决西北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相似文献   

14.
自治与权利平等是民主的基本属性。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信任公民的自治能力。民主的属性决定了民主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公民教育,其根本目的是促使人成为自由、平等的人。民主的属性与价值追求决定了民主教育需要遵循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教育与生活相统一原则。  相似文献   

15.
环境健康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环境健康利益的权利表达,也是环境权与健康权在主体、客体及内容上相互交融的体现。至于环境健康权能否以及如何成为新兴权利这一命题的理论探讨,首先应对环境健康进入到权利层面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环境健康权的生成逻辑契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其具有主体层次多元化、客体形式复杂化、内容涵蕴丰富化的表现形式。其次应阐明环境健康权成为一项新兴权利的判断标准,环境健康权作为新兴权利的权利构造,及其拥有的特殊内容等。最后结合环境健康权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就其何以能成为新兴权利做进一步的法理学层面的阐释分析。  相似文献   

16.
林权是一项集合性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林权改革就是在充分考虑林权客体特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不同主体所拥有的林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促进林权流转,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就是沿着这一方向进行的。林权改革及其成果需要立法巩固,林权立法就是在尊重生态效益优先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对林权进行用益物权化改造,使林权成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7.
创业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律活动,其不仅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要求保障公民创业权的实现。在权利属性上,通过分析就业权、工作权和劳动权等与创业权相似的权利类型,可知其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在权利构成上,借鉴阿列克西的三要素权利构成理论,对创业权的主体、客体和义务对象等进行规范建构。在保障路径上,根据创业权的双重属性和义务对象,运用国家义务理论,理清保障其实现的国家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在实现形式上,制定《创业促进法》,以突破创业权保障在法律形式上的瓶颈。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绝对权请求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其权利基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不同于其他的绝对权请求权而具有自身的特征。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因之而具有与物权请求权所不同的内容。知识产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的两种救济手段,二者产生的基础、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都不相同。  相似文献   

19.
罗玥 《青海师专学报》2005,25(3):191-19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水资源的短缺矛盾却日益突出,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水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建立我国现代水权制度的问题主要是理论界对水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多样性,冲突性.本文分析了水权制度产生的因素,对目前学术界关于水权概念的诸多学说进行了评价,界定了水权的概念和性质.  相似文献   

20.
传统观点认为,遗传资源不是智力成果,而是人类共同的物质财产,因而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然而,生物学和知识学的考察却表明,遗传资源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信息资源,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基于遗传资源主权原则,单边主义立法模式已逐步成为区域及国别遗传资源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趋势。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不仅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有国际法上的坚实基础,更是实践上的迫切需要,因而是主权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应然选择。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路径有二:一是扩大现行知识产权范围,使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覆盖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二是构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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