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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本文在分析“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理论依据及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实在且正当的主观真实说”,认为有罪判决标准居于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最上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是司法证明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2.
“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其内涵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尺度和评价尺度,其背景是大陆法系“实体真实论”的继承和改造,其精神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得到了体现。文章指出,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论”,有三方面的理由:“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证明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刑事证明追求实体正义的必然选择,坚持“客观真实论”与当前刑事诉讼改革模式并不矛盾。文章同时批驳了用“相对真实论”取代“客观真实论”的观点,指出“相对真实论”是英美国家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其认识论的缺陷决定了它看不到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辩证统一的一面,无法精确,不易于掌握,也难于达到提高效率的初衷。  相似文献   

3.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诉讼的证明标准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确立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这种证明标准其有法哲学认识论上的缺陷及不可操作性,只有将“法律真实”确立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才为可行。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应确定为“益然性占优势”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次道德”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某些不协调空间。法律应当从社会正义理念、法律规制、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对它既有一定包客,又不放任自流。  相似文献   

5.
“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其内涵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尺度和评价尺度,其背景是大陆法系“实体真实论”的继承和改造,其精神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务文中得到了体现,文章指出,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论”,有三方面的理由:“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在刑事证明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刑事证明追求实体正义的必然选择,坚持“客观真实论”与当前刑事诉讼改革模式并不矛盾。文章同时批驳了用“相对真实论”取代“客观真实论”的观点,指出“相对真实论”是英美国家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其认识论的缺陷决定了它看不到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辩证统一的一面,无清精确,不易于掌握,也难于达到提高效率的初衷。  相似文献   

6.
证明标准是刑事司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传统的证明标准有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采用法律真实说。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标准和西方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分析,从中吸取了西方先进合理的证明标准,将它与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相结合,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标准——确信无疑。  相似文献   

7.
诉讼证明标准历来是诉讼法学界研究证据问题的重点,近年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发生了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衍生了多元化证明标准理论,这也是治安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多层次证明标准理论主张根据案件和证据的性质特征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实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8.
彭丹 《培训与研究》2004,21(1):55-57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本文从认识论、价值取向与现实分析三个角度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论述,认为“客观真实”观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而“法律真实”观既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当前主流诉讼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应提倡以“法律真实”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实现司法效果的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正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形式路径,司法技术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实质路径,但程序正义和司法技术对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因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将程序正义和司法技术结合起来,共同互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法律正义一般表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 ,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 ,属于“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的诉讼法制原则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诉讼法制中的具体体现,从立法文本来考察,被冠以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原则数量众多,但在文本之中,能体现出广泛的真实性的法律原则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调解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要求能够融合法律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解决不同类型的社会问题,这是现代法律人才培养和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国外该类人才的培养为我国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强调法律之外掌握专业知识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以及国内部分高校特色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因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主修+辅修"课程的知识融合、"校内+校外"的联合培养、"行业导师+实务导师"的多元实训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清末"礼法之争"在实质上导致了中国法律的转型,开启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所倡导的"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变化思想,得到有力的实现。通过对"礼法之争"前后两则判例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清末司法官员在实践层面扬弃法律传统、促进法制现代化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14.
对高校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高校管理法治化,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高校依法治校方面还存在“人治”传统影响、法制不健全、普法教育力度不够等影响因素,因此必须采取“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制度体系、构建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文化”等措施,以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  相似文献   

15.
“绝对”概念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占有核心位置,它的外在表现“绝对命令”是康德无可批判的真理产物,并且深刻地影响着康德的道德哲学,绝对命令产生的绝对道德同样无可批判。在当今多元文化盛行的社会意识背景之下,加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研究,如果能从其本体论角度引中出一条普世的道德规律,对于加强我国社会道德建设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现代新儒家以接续传统儒学“道统”的方式整合西学以寻求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出路.作为舶来品的“法治”自然进入新儒家们的思考疆域,其中贺麟对法治关注尤甚.从“体用兼赅”、“儒表法里”出发,结合贺麟对其所处时代的法治期许,辅以其法治类型演化说,可以一窥新儒家们对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法治图景想象,而深度挖掘新儒家法治思想的合理内涵亦对当下中国法治思想建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梦"已经进入2013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但还没有用单独的章节系统论述"中国梦"。"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主要路径有:把"中国梦"融入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境界,并外化为实际行动;把"中国梦"融入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中,通过比较"中国梦"和"美国梦",引导大学生明辨是非和善恶美丑;把"中国梦"融入道德教育中,引导大学生树立高尚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把"中国梦"融入法制教育中,引导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把"中国梦"融入择业和创业教育中,引导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提高择业和创业能力。  相似文献   

18.
由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由于语言表达的有限性,由于法律赖以成长的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能够涵摄将要发生的所有法律事实。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是"显露"的法律,当显露的法律出现不能够适用于法律事实的漏洞时,实证主义求助于"自由裁量权"是不可取的,而应该适用"隐藏"的法律。"隐藏的法律"来源于人类的"类比思维",通过这种思维机器的加工,人类"有限的语言"能够表达"无限的意思",因为通过类比思维"机器"的转换,"有限的语言"可以符合规则地、具有效力地、随机应变地转换成"无限的语言","隐藏的法律"通过类比思维机器的转换显露出来,变成可适用的法律,以填补法律漏洞和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19.
墨子生活时代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个人生活经历为其"刑赏"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墨子"刑赏"思想以独特的自然观、国家观和人生观为理论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原则,并且体系完整。"刑赏"思想倡导"非命"、宣扬"天志"、追求"非攻"、推崇"兼爱"、致力于"兼相爱,交相利"理想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建立,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控制思想。它产生于背景复杂的时代,其中某些领先于时代的思想因子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与人性的契合,是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教育理想。人性是“适应性”与“超越性”的统一,而“意义世界”则是基于人“超越性”维度的“合真”“合善”“合美”的精神世界,彰显了人之于动物的独特性。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于“使人作为人成为人”,它以“真”为基础,以“善”为宗旨,以“美”为鹄的,是受教育者建构自我意义世界的必然途径和可能方式。在“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社会中,教育的意义探寻功能被遮蔽了。为使人摆脱工具性的存在状态,实现受教育者的自由全面发展,我们应在教育实践中消解“物化思维”,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而通过对受教育者适应性的尊重与超越性的激发,不断完善教育对人的建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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