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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少林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5-78
妇女生育优先决定权,是指在妇女在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问题协商不能一致时,依法享有的优先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赋予妇女生育优先决定权,可以防止妇女成为生育工具,有利于维护妇女和胎儿的生命健康,有利于调动妇女生育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男女生育权的实现。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协商和妇女生育优先决定权优先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妻子生育优先决定权与丈夫生育权的冲突,合理规制妻子行使生育优先决定权的限制和丈夫生育权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忽视对于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本文从生育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丈夫生育权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加强生育权保护的途径和办法,希望本文能够对完善丈夫的生育权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为每一个公民所普遍享有,但是男、女生育权的内容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生育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并受到人身自由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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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兼与胡宇鹏先生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生育权具有其特定的涵义、内容和实现标准,伤害胎儿不是对生育权而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因受诸多适用条件的限制,请求权继受理论不足以对胎儿予以充分保护。依据总括保护主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胎儿的保护,亦得以对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5.
刘道云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9):34-39
生育权的本质是自然人生育的人身自由,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应定性为人格权。男女生育权平等但非同等。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是相对的、有限的。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我国生育权立法亟待完善,以加强保护生育权和解决夫妻生育纠纷。 相似文献
6.
从权利类型化角度看生育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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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8.
黄丽丽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
自然人享有与生俱来的生育权,揭示了其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属性。与此同时,生育权较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而言,更具义务性、依赖性与社会牵连性。另外,在我国生育权主要是由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来行使的,生育事务也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调和。为明确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并促进生育权的有效行使,可将生育权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生育权平等行使原则,但妻子在受孕后可自主决定其是否生育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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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148-149
生育权是人类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生育权的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要完善生育权的立法,就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立法思考。本文在论述生育权的定义、生育权立法及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特殊主体的生育权以及实现特殊主体生育权的方法手段和立法制度,以期待今后能颁布更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特殊主体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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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育权多被认为是狭义上的生殖权。从现代法治理念的角度看,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自然生育"、"原始生育"到"义务生育"再到"生育权利化"的历史阶段。生育权的内容包括了责任和义务,国家对个人的生育权进行必要的、暂时的限制,将有利于实现更为广泛的人权。 相似文献
13.
徐先明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25(4):77-80
生育权是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决定是否生育和选择如何生育的人格权。首先,生育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其次,生育权只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才能享有;最后,生育权的内容是决定是否生育和选择如何生育。凡达到法定婚龄的人都有生育权但不得超越计划生育的限制,为此,应当确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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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刘华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7(4):64-67
文章探讨了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随着社会发展所逐渐显现出的不良后果,重新衡量了计划生育政策与公民生育权,指出原计划生育政策在当今中国的不当之处,提出了适当放松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中国解决人口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同时取消户籍制度和计划生育,充分地保护公民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16.
生育权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世贤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3):65-68
关于生育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且该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包括了夫妻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包括了计划生育权、堕胎权以及获得计划生育知识、方法和教育权. 相似文献
17.
樊有辉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7,16(2):23-26
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公民生来就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格权利。生育权具有阶段性、统一性、共同性和矛盾性等特征。公民人人享有生育权,但具备法定条件才能行使该权利。夫妻在共同行使生育权过程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法律应当为公民生育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决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与人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强制执行,只能在男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生育权的属性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9.
20.
论生育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68-70
生育是人类延续和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所以,生育权在人们的心目中,向来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宪法和计划生育法规从国策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护和行使进行了全面调整,但从民事的角度,对侵害公民生育权的行为进行调节的法律规范还不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