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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鹏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12(1):88-90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地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在裁判书中引用经审查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适用的对象,而只能是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 相似文献
3.
黄玉麟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2)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由于长期不被重视、监督不力,致使现实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并引发了许多行政纠纷.通过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范围,强化其制定程序的管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审查及逐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相似文献
4.
浅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忠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23(3):29-32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但实际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5.
王潇漩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1):41-45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6.
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为宜,应当允许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并且,应与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7.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54-57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附带审查制度在2015年5月1日才被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定下来,而英美法系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在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附带审查监督所表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的模式也称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分散、具体的审查制度,这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传统,所衍生出的司法附带审查制度形成了独特的表现形式,但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困境。通过对美国法律制度中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受理范围、审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各因素的比较分析,能够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照。 相似文献
8.
刘杨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6(1):10-12
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一直排斥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否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日益凸显。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都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来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完善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来制定。 相似文献
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69-80
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备案审查、法院附带审查三种审查形式中,作为一种经常性审查方式的立法备案审查最为重要,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但目前远没有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立法备案审查的效果还没能充分体现出来。要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须进一步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理论基础,确定通过立法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明确备案审查的规范依据及标准,完善备案审查的程序规则,强化备案审查的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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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教育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刑法学》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司法考试语境下,高校《刑法学》教学面临巨大冲击。高校为应对《刑法学》教学困境,应变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考核方式、正确处理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关系。 相似文献
12.
迟云飞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8
本文探讨晚清预备立宪过程中的司法独立改革。指出晚清时期开始设立专职的审判、检察机构,改变了以往中国历史上一直实行的地方官员兼任司法审判的做法,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成为中国司法体制变革的开端。而新的司法机构,不是像西方那样独立于王权之外并对行政系统行使有效的监督,因此,应该就是在晚清时代,奠定了设立专职审判机构但仍在行政系统领导之下的有中国特点的近代司法体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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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小峰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9(5):111-113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在校大三生报考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以前所未有之势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的方方面面。在二者紧张冲突的背后,实际上已暗含着二者契合的因素,特别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更是体现着二者对接的必然。在司法考试深刻影响法学教育的同时,我们期待着二者有一个良性的互动,达致有机的融合,以共同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这一目标服务。 相似文献
15.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方面的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16.
司法文书学因其内容的枯燥性而为法学教学界普识为高难度教学课程,其教学满意率偏低已非个别现象。针对这一状况,以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为指导,推行"掌握学习"教学模式是司法文书教学走出困境的应然之选。 相似文献
17.
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决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上,将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逐步推向了成熟。而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仍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为原则,以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为例外,司法审查行政合理性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对这一制度的建构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8.
冯健鹏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2):7-11
建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理由公开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立法,遏制立法中的不当行为,有助于进一步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地方法制的角度来看,从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开始建构立法理由公开制度,符合我国改革进程中地方“先行先试”的一贯思路,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立法理由公开制度积累经验;另一方面,立法理由公开制度作为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也能成为地方法制建设和相关制度改革的新的增长点。 相似文献
19.
以最近发生的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因人事部不受理其报考中央国家公务员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为背景,通过分析宪法上的平等权、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性质及侵害平等就业权的标准,探讨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原告的宪法权利实施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