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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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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排斥期间,它实属免除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就主债务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票据法中的保证与民法中的保证的相同点,特别从二者的性质、形式、效力、先诉抗辩权、抗辩权行使的范围、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责任、二者的消灭时效期间等方面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票据保证责任的特点,即票据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保证期间在特征上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具有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只有不拘泥于特征分析,站在民法体系的高度上,联系具体的生活实践,才能看清保证期间的全貌。无论是一般保证期间还是连带保证期间,其性质都是债权人有权通过与保证人协商将保证责任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具体化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是权利也是通知义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责任免除是推定保证责任为零,而不是消灭了某种实际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4.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5.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而被保证人尚未履行债务时,破产的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是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已到期时;二是当被担保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时;三是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破产时。  相似文献   

6.
保证期间应为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期间中断的规定是一种法律准用规则,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应视为保证期间中断。保证合同不应有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7.
由于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对商品交易活动极具重要意义,所以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证人的权利,对于信用制度的完善会发挥积极的功效,保证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保证期间的特点,然后综合这些被人们公认的特点,提炼出保证期间的概念,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最长期间,其类型主要有约定期间和法律拟制期间。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制度设计上的选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保证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与连接,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又有冲突之处,让人们在理解和运用上产生分歧,导致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保证债务无法落实。因此,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性质,在理论上甚为重要,厘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时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保证期间具有了除斥期间性质的外观,但其并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各自作用的期间,不能因为它们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处理方式不能相互兼容而否认它们相互衔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保证期间,保证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章通过对一起借款担保案的剖析,指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点及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担保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又因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根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重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诉讼时效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15.
担保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又因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根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16.
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保证期间用语有歧义.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而是依照法律或约定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分两种情况.建议修改<担保法>.  相似文献   

17.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别,但二者又具关联性并在时间上相互衔接.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相似文献   

18.
债权人在未对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分别作出了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和驳回起诉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适用法律混乱。通过厘清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的实体法内涵和诉讼法上的实现方式,以及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在诉讼中的表达,纠正偏离诉讼法原则的适用法律行为,构建实体法与诉讼法衔接的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仅按照单一诉讼处理,并配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就能实现案件事实的查明。  相似文献   

19.
在法学界更多地强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今天,我们也应注意到对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免除自己本不该承担的担保责任。本就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并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几种法定事由进行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20.
保证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保证债权的产生须待保证所附的条件成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行使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确切地讲是选择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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