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试论高校学生的权力及其权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高校学生的权力及其权利并非完全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高校学生的法律权利是指高校学生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当他们的法律权利缺失时,并不表明其权力的消失,它可能超越法律权利的规制进一步爆发,甚至转化成非正当权力诉求.高校学生权力的正确行使,对于切实维护学生权利、防止权力失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正确行使"权力",提升领导"权威",是当今领导者做好领导工作的关键.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与"权威"的关系,在实践中修炼、累积、提升领导者的基本素质和个人魅力,是确保领导者成为真正有权有威的优秀领导者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3.
"谁不考虑尝试错误,谁不允许学生犯错误,谁就将错过最富有成效的教育契机。"——盖耶。错误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它是孩子们在接触世界、探求未知领域过程中一种认知上、行为上、思想意识上的偏差,也是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失误"。因此,我们不能谈"错"色变,更不能将"错误"一棒子打死。既然"错误"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那么我们在教学中,面对错误,就要有一颗包容的心:尊重孩子各自不同的成长规迹,并将孩子们的错误转变为促进孩子发展的有效资源,让学生在错误中分析,在错误中成长,从而让我们的教育彰显m宽容博大的胸怀。本文就对“容错也是一种智慧”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观点有五种:民事法律关系说、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综合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和教育法律关系说。但众多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还带有强烈的、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色彩。分析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误区,提出梳理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建议,从而使高校在实施自主管理过程中,更好地区分其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依法治校,既保证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又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王鹏祥 《天中学刊》2004,19(3):34-37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主体的分类只有两种: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对中外行政主体概念的比较和对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缺陷的分析可以认为: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一般性资格,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包括行政公务人员和受委托组织的人员。  相似文献   

6.
警察权力属于行政权的一种,社会活力的增强、社会的转型必然要求警察权力的扩大,但是警察的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文试图从警察权力的性质和对警察权力控制的必要性入手,阐述如何对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法律的控制,从而保证警察权力行使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7.
发生在株洲的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既具有偶然性,又具有必然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反映出我国宪法权力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功能不足。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着力培养权力行使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必须完善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即:完善宪法权利在普通法律体系中的保障,设立违宪审查机构,扩大宪法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存法律将高校法律地位主要定位为民事主体,仅在学位授予活动中是行政主体,这一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分析国家权力社会化、高校体制改革引起高校法律地位变化的内外因及当今我国高校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在行使教育权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9.
行政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法律应该怎样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则仍有不少有待探索的问题。其中包括:应建立行政时效制度,对行政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时间上的约束,既保证国家权力的及时行使,又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中经常会产生执法与“情理”相冲突的情况,如何分析认定冲突的原因、如何解决冲突等。  相似文献   

10.
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高校要真正实现依法办学,就要灵活运用其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见死不救"在中国一直都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不介入调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惊醒人们从法律的角度去深思:在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见死不救"能否立法惩治?法律和道德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无法强制人们行善,但法律可以为道德提供制度保障。见死不救,法律有所不为也有所为。  相似文献   

12.
人们对法治普遍怀有美好的期待,但法治究竟能够给人们提供什么,法治的实现是否就意味着某些人们珍视的价值的实现,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模糊且含混的。本文试图以人们对法治的期待为视角,对法治进行概念分析。首先提供一幅相对完整的期待系谱,这其中从"薄"到"厚"依次对"法治而非人治"的理念、形式法治以及实质法治铺陈开来,试图解释人们含混的期待背后的法治涵义的复杂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如下问题:我们能否对什么样的期待是相对理性的这个问题达成共识?我们的期待在这个系谱中应该处于什么位置?满足了要求的法治究竟能给人们带来什么价值,或者其本身具有什么价值,以及我们"理性的期待"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后,我们还需要对法治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作一番探讨,对理性期待的探索不仅需要对法治内涵展开分析,且对实践中可能遭遇到的困难也要有所重视。  相似文献   

13.
"司法强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产生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作用。其合法性基础在于:应以法律形式规定法院的司法性执行权,而非行政法规,以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其取得,不能只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一般性规定,而应有财产权限制的专门立法的具体和明确的授权,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实质法治的精神。虽然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司法强拆"的规定的合法性尚可将就,但立法机关应主动进行征收立法,否则"司法强拆"的合法性基础仍然欠缺。  相似文献   

14.
目前在教学领域中人们对"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的理解仍停留在旧的认知基础上,影响了教育教学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厘清"教学有法"的理念,对"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进行新的解读。"教学有法"既指在教学中存在一种稳定的具体的方法、手段,又可以理解为教学中存在着一种教学原则、教学规律,也即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法则;"教无定法"指的是在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存在一种固定不变的方法与途径,教师可以自由选择运用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但"教无定法"建立在"教学有法"的前提下,教师只有遵循一定的教学法则和教学规律,才能根据自身教学需要自由灵活地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15.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亦法"。从表面来看,两种学说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深入分析,两者并不矛盾,甚至存在理论的契合性。真正的良善之法,不仅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内容良善,而且要具备法律的外在形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衡平个案争议。同时,对不合理的法律适时修、改、废,使其成为真正的良善之法。  相似文献   

16.
从界定权利权力的基本概念出发,认为"权利义务说"存在一定的缺陷,肯定了"权利权力说"。从权利权力这两个法学的基本范畴出发,提出了四种法律类型:权利权力型、权利权利型、权力权利型、权力权力型。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17.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适用的判断标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曾言:“公序良俗在今日已为私法上之至高原则。”盖因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不仅能统领民法具体规范,还因其弹性之大,可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对立法和司法都有着重大意义。但其概括抽象性恰又造成了在理解适用中的诸多不一致、不确定,出现了“同样的事实,却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的法律尴尬。文章从对公序良俗传统概念、公序良俗原则与具体民法规范在法律适用中的关系的分析出发,探寻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中的判断标准,以减少其适用中的尴尬局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18.
鲁迅的《伤逝》告诉我们一种貌相:当“人必生活着”成为可能之后,爱情也“必须时时更新、生长与创造”。北村的《伤逝》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真相:爱情最终是虚无而令人绝望的,无法拯救心灵。鲁迅和北村的《伤逝》中理想爱情模式的主体是错位的。面对包括爱情在内的人生“绝望”,北村确立了以神性拯救为唯一的终极救赎之径,而鲁迅立在现实的土壤上信奉“绝望的抗战”。北村的愿望虽然美好,但在中国语境中,很难付诸实践。  相似文献   

19.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国是应该实行“依法治国一还是“以德治国”:首先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内容入手,深刻地分析并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论的科学内涵,接着阐述了现阶段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和联系,最后论证我国应实行依法治国,一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二是如何实行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20.
元代法律形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格和例。"例"在元朝名目繁多,达十九种之多,但学术界对元代诸例的内涵很少深入考察,同时对一些例的含义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全和不实。元朝诸例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和一个法律术语。元朝"例"在基本含义上与中国古代其他王朝是一致的,都是对"律"的解释与补充。元朝诸例在分类上主要由四个要素所决定: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元朝诸例构成了元朝重要的法律渊源,但由于例的种类繁多,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