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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5 毫秒
1.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体育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证明标准是影响体育仲裁结果的关键因素,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不同仲裁结果,从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案件主体和客体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在兴奋剂案件中,其对体育组织适用的标准区别于普通法系传统的两大证明标准,采用特殊标准——“放心满意”。研究该证明标准不仅对各国体育仲裁机构和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借鉴吸收具有重大价值,而且符合新修订《体育法》中兴奋剂的治理目标,对运动员权利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运用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法,探讨该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性质,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中的具体适用。不难发现,该证明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具体适用存在裁决缺乏先例效力,对间接证据适用该标准缺乏具体指导,案件严重性认定模糊,兴奋剂案件性质认定不明确等若干问题。为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具体实践情况对具体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院最近推翻了对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的兴奋剂禁赛处罚,这是中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第一次胜诉。该案明确了程序 规则的含义,强调了程序权利的重要性,明确了程序瑕疵的弥补方法,肯定了体育仲裁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它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应重视兴奋 剂检验程序中的程序正义,对运动员的法律救助要制度化,建立运动员法律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但本裁决在裁决理 由上应做更详细的说明。  相似文献   

3.
宋彬龄 《体育科学》2012,32(7):71-77,90
当样本检测呈阳性后,运动员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体内的以及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谨慎义务。对象认识的错误、第三人过错、丧失行为能力、食用受污染的公共食品等都可成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理由。运动员可以因为对医生合理的信赖、尽了善意的努力、年青和缺乏经验、诚实、情况紧急等原因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过错程度认定的判例有利于增强反兴奋剂斗争的效果,但其过于谨慎的做法容易引发不公平裁判且导致判例的指引作用减弱。建议国际体育仲裁院将"成本效益"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缩小可供选择的营养品范围,继续扩充WADC的细则,明示运动员的行为标准。  相似文献   

4.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11,18(6):22-26
随着兴奋剂制造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尿检和血检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检测出某些新型的兴奋剂,因此国际体育界开始采用运动员生物护照技术,根据运动员生物生理指标的变化确定是否服用兴奋剂。该标准已经得到了若干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承认。我国未来的兴奋剂检测可以考虑采用该标准,但要首先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运动员享有的隐私权、公正裁判权和公平听审权等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要对拒绝接受抽样或者错过抽样的运动员给予与兴奋剂阳性结果同等的处罚。尤其是对进行兴奋剂检测或者疑似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在裁决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其享有的基本法律权益,这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而不需要借助具体的法条。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认定澳大利亚埃森登足球俱乐部34名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且对违规行为有重大过错,推翻了澳大利亚足球联盟(AFL)的决定,并对违规运动员均处以2年的禁赛期。区别于样本检测阳性的案件,CAS仲裁庭认定在非检测阳性案件中运用的证明标准是“放心满意标准”(Comfortable Satisfaction),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可以通过运动员的承认、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任何可靠的方式对兴奋剂违规事实加以证明。CAS仲裁庭在上诉审理中对证据审查适用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上诉程序中可以提交新证据的条件是申请方不存在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主观恶意。研究认为:在非检测阳性案件中,有必要加强间接证据的独立定案功能,对放心满意标准确立统一的认定规则,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赛事中频繁出现的人权争端对国际体育赛事的利益攸关方提出了挑战,但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不能仅仅归咎于体育组织,而应当由多方当事人组成的赛事组织共同承担。传统上解决体育争端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解决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人权争端以外的其他人权争端的合理机构。无论是国家法院、区域人权法院还是体育仲裁院处理人权争端,原则上都要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人权责任的标准,国际体育组织也应当在赛事的申办、筹办和主办过程中将该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遵守人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7.
国际田联曾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针对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指出雄性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只能通过 药物或手术的方式控制体内雄性激素才能获得女性比赛参赛资格。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因其体内雄性激素超标而被拒绝参加女性比 赛。2015年10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诉印度田联和国际田联一案做出裁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下,不能因杜迪·昌 德身体内源性雄性激素超标而被剥夺其参赛资格,并裁定国际田联两年内不得适用有关限制雄性激素过多症女性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规定。该 案的争议点涉及《规定》不允许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加女性比赛是否构成歧视;其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 据;上述争议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该裁决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加强规则 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重视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8.
2012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中国运动员廖辉的禁赛期从4年缩减至2年。该案反映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反兴奋剂案件中所坚持的一贯实践:应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来解决反兴奋剂规则间的冲突,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运动员。此外,该案对协调反兴奋剂规则之间不同的处罚标准以及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奥斯卡案"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体育仲裁院2008年裁决了奥斯卡诉国际田径联合会案,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奥斯卡使用假肢没有违反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支持奥斯卡作为一名残疾运动员可以使用假肢参加健全人的田径比赛.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案裁决体现了体育内在精神的要求,有利于体育的发展,是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运动员利益的保护,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一裁决符合对疑义规则的解释不利于规则做出者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王倩倩 《体育科研》2018,(3):22-29,39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无过错和无重大过错”的定义中明确要求运动员要证明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而关于“非故意”则无明文规定。在阿德米兴奋剂违规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运动员未能证实样本中违禁物质来源的前提下,运用优势证据认可其违规行为为非故意,将4年的禁赛期缩减为2年。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对类似案件的对比,得出结论:运动员的举证责任和他获得的利益原则上成正比,运动员必须确立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从而达到免除或缩减禁赛期的目的,参照上述规则,对于非故意可以减少一半的禁赛期这样巨大的利益也应当明确运动员的这一举证责任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11.
柴毛毛 《体育科研》2019,(5):60-69,78
运用案例分析法,将证据法学和体育法学交叉综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CAS)就“Contador案”所作的裁决进行分析。以从CAS的裁决中寻找有益的观点,为完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以之为蓝本的其他反兴奋剂条例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规定提供借鉴。“Contador案”的裁决采纳了证据法学中将证明责任分为法定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观点,认为不承担法定说服责任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也应承担提供证据协助查明案情的责任。这一观点应当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所借鉴,以补充细化第3.1条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以中国举重运动员刘春红因2016年兴奋剂复检显示阳性结果而被取消在2008年奥运会比赛成绩,随后她就该处罚决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一案为起点,对奥运会复检程序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尽管复检程序总体上对保障清白运动员的权利和维护反兴奋剂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时效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如时效过长,可能加大运动员的举证难度,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国际奥委会对复检程序适用时效规定时未能保持前后一致;反兴奋剂组织不严格执行时效规定可能会造成时效变相延长。此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7条关于时效的规定仍不够清晰,应当通过释义明确可以导致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以确保在维护纯洁体育的同时,合理保障运动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刘苏  周兵  傅志平 《体育学刊》2007,14(1):118-121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兴奋剂处罚所适应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反思,指出此原则不考虑当事人意向的弊端将会随着体育的全球化趋势而日益凸显。在对这种弊端的深层原因探究后,为确保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严格责任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的核心地位不动摇,提出了前瞻性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5.
治疗用药豁免(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TUE)规则属于世界反兴奋剂机制下的5项国际标准之一.TUE的申请涉及当运动员因服用治疗性药物导致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时,是否能够免除处罚的问题.该规则的产生源于实践案例:人们意识到,只要存在违禁物质就处罚运动员是苛刻的,某些疾病的用药必然导致兴奋剂物质存于运动员体内,但并无益于提高运动员赛事能力.通过对CAS(体育仲裁院)公开的首次涉及治疗用药豁免规则案例的叙述,分析其产生的理论逻辑,在肯定其提出的意义之后,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批判,以期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作为运动员参赛国籍规则框架下的一部分,酌情裁量权条款具有效力最高性、完全自裁性、模糊性与灵活性几个性质。效力最高性依赖于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与《奥林匹克宪章》最高地位的结合;完全自裁性体现在执行委员会的完全决定权,缺乏约束机制;模糊性表现为执行委员会的裁量标准不明确、裁量事项范围宽泛、裁量程序不清晰。鉴于酌情裁量权条款分别对运动员、国家、国际体育发展具有不同程度的积极与消极影响,需要对该条款加以反思与完善。在裁量标准方面,可以借鉴《国际滑雪比赛规则》第203.5.2中的最佳利益标准;在裁量事项范围方面,应坚持裁决须以运动员与所代表的国家之间的真实联系为原则;在裁量程序方面,需设立标准的裁量程序,在拒绝运动员申请时应告知理由并赋予其申诉权;在外部监督方面,应明确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庭能够作为上诉机构为运动员提供救济途径。中国可以通过中国奥委会的建议权、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建议权来推动酌情裁量权条款的完善。此外,可以尝试在中国奥委会中设立运动员监察员部门来加强自身制度建设,降低因该条款的滥用而可能对中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7.
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述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目的:通过对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所仲裁的案例进行介绍和评述,使读者更进一步了解奥运会体育争议的仲裁机制.方法:从探讨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按照类别分别予以介绍并进行综合评述.结果:第29届奥运会上,AHD共受理9起案件,分别涉及参赛资格、裁判处罚程序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结果方面基本上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判例的精神.  相似文献   

18.
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概述国际体育仲裁院(the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当时由国际奥委会对其直接负责。CAS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①CAS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案件,只要奥林匹克宪章对此未作其他规定。”②当然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  相似文献   

19.
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认可了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判例中发展出来的、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路径之价值。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时,不要求运动员说明禁用物质来源,只要证据所反映的相关事实能够证明运动员既不是为提高竞赛成绩而故意使用兴奋剂,也没有无视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就可以推翻故意推定从而减免禁赛处罚。通过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变化的梳理,以及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代表性案例要点的整理与归纳,可知该路径仅在无法说明禁用物质的确切来源且案件特殊的前提下适用,适用时运动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可反驳故意违规的情形、对禁用物质的可能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考虑到食品安全状况,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应当从不同角度关注非故意证明新路径实施方式的具体变化,以便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20.
在阐述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修订前后,非药检阳性案件举证规则的变化,并以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诉蒙哥马利等案件为例,对非药检阳性案件的指控方和被指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阐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后与制定前相比,反兴奋剂组织承担的证明标准降低了,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订后与修订前相比,被指控兴奋剂违规方承担的证明标准提高了.目前所适用介于"优势证据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弹性证明标准,值得我国在今后立法实践中借鉴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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