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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别。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档案这种重要的历史记录,历来是刑法的保护重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于档案犯罪的种类、刘象和主体等问题却存在大量争论,本不揣冒昧,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以求教于兰台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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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这种重要的历史记录,历来是刑法的保护重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于档案犯罪的种类、对象和主体等问题却存在大量争论,本文不揣冒昧,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讨论,以求教于兰台同仁。[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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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329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一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两个犯罪却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笔者略谈管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切实保障档案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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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概括,不甚明确,学界对档案犯罪对象以及档案犯罪的主观心态等问题产生不同的认识,需要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得出合理结论,以期对档案执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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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档案保护制度,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条文及其他刑事法律对以档案为犯罪对象的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定,运用刑罚方法打击档案犯罪,从而保护档案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有效防止和准确打击针对档案的犯罪,维护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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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档案犯罪的外延,档案犯罪的对象、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刑法中档案犯罪所包括的罪名,并对档案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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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档案安全需要《刑法》的有力保护。通过对我国档案犯罪案件刑事惩治的实证考察发现,当前还存在刑事立法缺乏规制的全面性,保护范围较窄;刑事司法缺乏制裁的严厉性,惩治力度较轻等问题。严重的故意毁损档案,伪造、变造档案,档案保管失职以及侵害非国有档案等达到刑法法理所要求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害档案行为目前并未纳入《刑法》予以规制。未来,应在结合我国档案保护实际,并参考借鉴域外档案犯罪刑事惩治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尽快修复档案犯罪立法漏洞,切实提升档案犯罪司法裁判力度等方式来增强我国档案犯罪刑事惩治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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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档案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从"有形档案"向"无形档案"转变,危害档案安全的档案犯罪也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现行刑法的规定日益显示出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环境下档案安全保护的需要,存在着犯罪主体的复杂多元性、犯罪对象范围狭窄以及行为方式规定的滞后性等问题.为有效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功能,需要在数字环境下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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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档案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档案犯罪的外延 档案犯罪的外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档案犯罪的范围或者种类.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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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犯罪是以档案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的规定,目前的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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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护的刑事立法急需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合理调整档案犯罪在现行《刑法》分则中的位置;适当、合理拓展档案犯罪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展档案犯罪的行为主体范围以及适当扩展档案犯罪的刑法处罚范围,以实现对档案更为全面有力地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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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档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国有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罪名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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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档案犯罪的外延,档案犯罪的对象、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刑法中档案犯罪所包括的罪名,并对档案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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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档案法》的义务性规定构成档案违法,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结果是在刑法中设立档案犯罪.根据法益保护原则,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应当以法益侵害性和刑法介入必要性为前提.学界关于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的建议,缺乏刑法一般预防和刑罚介入的必要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目前不具备档案违法行为进一步犯罪化的理论支撑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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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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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抹去了原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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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与《刑法》组成了我国档案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但“二法”在实体性衔接上存在衔接断层的问题。目前,“二法”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仍然存在衔接断层的地方,需要通过修改档案犯罪所在小节的罪名、扩展档案犯罪规制的行为类型、扩大档案犯罪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拓展档案犯罪的主体范围对“二法”的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