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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从普通盗窃中分离出来,使之上升为行为犯,对其如何理解与认定,应穷尽已有的司法解释,寻求其解释的合理性与妥当性,并在此基点上探寻其立法精神与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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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档案执法证据的转换,《档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档案执法证据能够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采纳与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既是由档案违法行为与档案犯罪之间的竞合与证据的不可复制性所决定,又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档案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换包括证据的转换范围、证据转换规则和档案执法文书的转换规则等内容。为确保公安司法机关合理使用档案执法证据,有必要对档案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条件和特殊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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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方面违法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罚与刑事罚两个层面,由此产生档案安全领域行刑衔接,而行刑衔接有效推进直接影响到档案违法犯罪的规制成效。档案安全行刑衔接主要包括实体衔接和程序衔接两个方面,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档案安全行刑衔接存在法律体系缺乏有效衔接、不同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性、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转换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因而,有必要从实体法层面拓展档案违法犯罪的范围。同时,在程序法层面建立健全档案安全行刑衔接的各参与主体之间协同机制、案件移送制度以及证据认定与运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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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档案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从“有形档案”向“无形档案”转变,危害档案安全的档案犯罪也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现行刑法的规定日益显示出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环境下档案安全保护的需要,存在着犯罪主体的复杂多元性、犯罪对象范围狭窄以及行为方式规定的滞后性等问题。为有效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功能,需要在数字环境下档案安全刑法保护的理念上强调国有档案与集体、个人档案同等保护的价值取向;在刑事立法上调整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在刑事司法上完善档案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充分发挥刑法治理作用,保障档案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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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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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已成为世界发展趋势,我国实行刑罚轻缓化有其现实可能性。然而,在我国传统的重刑化、泛刑化思想积淀很深。为此,树立刑罚新观念、倡导刑罚轻缓化的价值意蕴理应首当其冲。文章从刑法的人道性、节制性两个层面阐释了刑罚轻缓化的价值意蕴,并在此价值理念下探讨贯彻实现之路径,从而逐步实现刑罚轻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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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自身的先天不足逃脱不了退出立法舞台的命运。同样,附属刑法也存在自身的不足,可以适度保持其宣示式模式。最后,历史选择了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以其无法比拟的优势独领风骚。多数否定或质疑刑法修正案模式的观点均不能令人信服,刑法修正案可以成为我国当今及未来刑法修正的主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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