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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3 毫秒
1.
研究生学位授予关涉学位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对学位论文的不当学术评价而引发的不利,应当为申请人从制度上提供救济措施。如果申请人对论文评阅人的否定性结论持有异议,可以申请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品质所做出的评价为终局决定,申请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审核时,不得因学位论文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授予学位。学位论文学术评价权的归属,成为界定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2.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高等教育法》确认了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学术评价职权后,学位标准的设定主体摇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多重因素加剧了学位授予标准设定主体不定的局面,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以及多元评价标准对设定主体的多元性亦提出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设定主体与权力属性、学位授予标准性质、校级授权工作等不相适应的负面效应。《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是对设定主体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大学章程及校内法对设定主体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规范。为此,体系的完善将学位标准划分为政治标准、道德法纪标准、主观专业标准、客观专业标准、学业标准五类,以标准属性与主体权责对应为原则,分别对应党政机关工作序列、“具有学术决策权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序列、“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的最权威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序列,架构而成“五类标准,三条工作序列”的学位设定主体的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3.
学位授予是学术资源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学位授予权的本质是学术权力,但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其各自行使边界。学术权力的行使主要存在于答辩的过程及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评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而行政权力则是在申请人资格审查及校级、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权力失范的现象。规范权力的行使需要完善学位制度设计,公开学术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4.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与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学位的评定机构,应当是学位授予单位中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批准学位,对学位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这个机构的名称以学位委员会为宜。  相似文献   

5.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6.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规范化●刘国瑜武晓维正确书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关系到能否对学位论文作出正确评价,关系到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关系到学位授予的质量,同时也是作为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  相似文献   

7.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三是《学位法》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四是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六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七是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八是有关学位纠纷的法律解决;九是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等等。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对理解和适用《学位法》至关重要。同时,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学位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细节,主要是确定了原则和框架,为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总之,一部公正、透明、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学位法》对促进学术交流、提升教育质量、维护学位制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讨论了学位授予单位与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性质与诉讼地位,并建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9.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10.
认为学术权力以学术成就、学术经验、学术修养等为衡量指数,其合理性主要来源于专业背景、学术能力和学术道德.高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的非一致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院(系)分委员会以及答辩委员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位与错位,颠覆了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基础.强调学术性组织成员的专业一致性和学术审查的公开透明化是维护高校学术权力合理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以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法治化的初步框架,即明确学位评定,授予主体及其职权,详细规定学位评定、授予的程序,充实和完善学位评定、授予争议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以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论文评定委员会为二级审查主体,以课业完成情况、学术水准和道德品质为审查内容的学位授予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权限不清、自制的规则与上位法相违背、有效救济途径缺乏等问题.结合实践探索,解决这一问题需设立三级审查主体,明确各级审查主体的权限和审查标准,并结合实际对《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16.
(一)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中最后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控制环节。一般说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就意味着,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已通过了以学位条例为标准的形式审查。但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不能据此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作出有效的判断。这是因为,第一,申请材料中的课程学习及其成绩只能说明学位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和具备了“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可能性,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决定时所依据的是这种现实性,这在书面材料中无法得到反映;第二,由于  相似文献   

17.
通过开展文献计量学研究发现:在我国的硕士学位论文中,有不少论文的题目完全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出现这种大量相同题名的学位论文,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目前我国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所存在的诸如学生学术训练不足、学术诚信失范,导师在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指导过程中失职以及部分论文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学位授予单位管理部门等失责的问题。“同题名”现象的出现既不正常也不应该,值得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  相似文献   

18.
高校将论文发表作为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权力属性界定不清、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权力属性模糊致使针对博士生论文发表要求的司法审查依据不明;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难以对高校设置的论文发表要求与博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并且,这种单一的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方式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完善并出台新的学位法,明晰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置权的权力属性以及程序规范。高校应依法行使设置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完善多元化的学术评价方式。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引发的学位授予单位与学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合法性。设定学位授予条件既属于学术自治,又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近三年34起涉及学位授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与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条件存在事项界定不清、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程序违法等问题。设定学位授予条件行为兼具法律授权性与学术自治的双重属性;设定学位授予条件应当同时符合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20.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的资格论文要件即各高等学校在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所设定的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获得硕士学位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条款。资格论文要件与硕士学位申请人申请获得学位权这一法律上的“重要权利”密切相关;资格论文要件设置的初衷尽管是为提高学位申请人学术能力、突出本校学科特色,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值得商榷。高等学校自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应得到适当限制,硕士学位授予亦应采用多元方式培养与评价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并对学术论文发表采取“去资格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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