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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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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2.
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以农民环保法律权利配置为视角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目前农村的工业污染、生产污染和生活污染对农民的生活、健康以及农产品的安全构成了威胁.现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仅主张农民作为义务的主体,难以发挥农民保护和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权管理自己的环境,他们应当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3.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中,农民个人所有权仅仅表现为被禁锢在某个集体组织之内从事劳作和生活的权利,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异化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选择的支配权;国家对农村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和农业剩余索取权的垄断,则使农民集体组织的所有权被异化为接受国家控制、负责组织生产、上缴国家税负并承担全部生产后果的责任或义务。这种虚幻的集体所有制及由此派生的制度运行成本的转嫁支付,是导致农民权益缺失的制度根源。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历来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实行农村承包经营制以来,在农村土地的使用和所有问题上一直纠缠不清,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困境的实际状况,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性质应以新型的“总有”为其基本形态,这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现状,也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现状。  相似文献   

5.
为破解集体所有权人虚位的难题,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并获得部分学者的支持.然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实定法的规定,不利于保障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结构复杂化等诸多负效应的发生.本着对我国现行实定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要义之尊重,维持并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克服集体所有权人虚位难题,实乃理性之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所得的收益由集体和成员享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集体承担.  相似文献   

6.
《邢台学院学报》2017,(2):44-46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态,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它充分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的特质,应出台专门立法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7.
本研究基于社会组织“三圈”理论,从资源动员力、综合服务力、核心竞争力、自新自律力和思想引领力等五个维度,构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指数;在乡村治理视角下,从区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农民增收两个维度来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绩效。利用2016—2021年我国158个地级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抽样调查数据,实证检验集体经济组织活力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具有显著的增收效应和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改进效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水平每提高1%,可增加农民收入1.513%,提高区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0.285%。因此,应持续强化乡村党组织领导,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8.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处理这些纠纷,都需要在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进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位规章或司法解释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的解决困难重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缺陷,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张进行了比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规范认定的思路.  相似文献   

9.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超法律限制,在现实层面已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对此,笔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进而指出只有合理的并且得到了实施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最后,笔对这种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建构,即按照法人治理模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予以重塑,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法人资格,使之成为法人,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特殊时代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政治产物,创制之初就与法律逻辑没有多大关系,造成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权制度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是重新调整农村土地利益分配的诱致性与强制性并重的制度变迁过程,法律改革的核心在于在集体所有权的框架下理清农民集体的法律内涵、通过对征地制度和农村建设使用权制度进行调整以实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利益、平衡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及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集体所有权时,继续使用了集体所有一词,这使得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弊端依旧。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则,还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社会的意识传统以及制度的变革成本。鉴于农民集体在实践中的需要。可将农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殊的法人。法人成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成员按照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做出规定。最后,要建立农村集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集体",其涵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面对现今的市场经济,集体所有作为成员个人享有民事权利的特殊形式,集体兼具所有者和成员利益维护者的双重身份。现实中,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需通过集体意思自治的表达机制实现;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互补与完善共建形成的机制对现今意义的集体角色的扮演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3.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难点。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土地权属关系和土地经济主体利益结构的分析范式,探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发现其内在原因主要是土地权属关系不完整和土地产权边界模糊。在试点实践中还存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性质不明确、调节金征收比例差距较大、集体提留收益用途不明晰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性质,设计科学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加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监管,构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14.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界定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代表性的8种理论观点综述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客观的评析,结论是8种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或重构的理想选择.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应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必将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提供前提条件和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至今,形成成熟规范的国有土地市场和正在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目前土地制度的重大缺陷就是两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对等,导致许多社会经济问题,如“三农”问题曾越来越严重,土地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要解决“三农”等问题,就必须在建立统一土地市场的目标下,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怎样改,本文提出三条建议,并说明理由及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中国城市化的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现阶段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存在主体虚位、客体不稳定、权能缺失等弊端。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在城市化进程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主体归位、稳定客体、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从而使中国农村土地真正走出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按人均分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生严效率低下,同时还存在着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或缺失,农民的合法收益无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的弊端。为此,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上,应明确农地产权主体,开展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在合理流转的基础上,促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组建农民产业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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