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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8 毫秒
1.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相似文献   

2.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历史成因也有现实需求。需要的是对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民主程序进行细化和规范化,建立一种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的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7,(5):123-128
清晰认识和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是贯彻中央提出的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前提。政治强推下建立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缺少了农民个体自愿联合形成农民集体这一重要的主体基础架构,导致长期以来农民集体所有权一直处于主体缺位的状态。政治主导下设立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凌驾于农民集体之上成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理顺农民集体所有权关系的关键是在规范层面明确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不应实行村法人或村民小组法人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权.这有利于农民集体直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权益,以制约村干部任意处分土地的不法行为.然而,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是对日尔曼土地所有制的复制和原封不动的移植,我们应该在借鉴日尔曼法传统总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总有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不应实行村法人或村民小组法人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权。这有利于农民集体直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权益,以制约村干部任意处分土地的不法行为。然而,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是对日尔曼土地所有制的复制和原封不动的移植,我们应该在借鉴日尔曼法传统总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总有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6.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观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房地一体”登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享有独立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平等、补充适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界分村级组织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量登记给村民委员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宜采取拨用而非划拨的方式,并经登记生效;其不能抵押,但可以在不降低公益效用的前提下,经政府机关批准和集体成员民主议定,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处分。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集体公益收回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因经营性转化应当明确转化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收益分配。  相似文献   

7.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为行政合同,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而被征收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模糊。结合物权法,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即村委会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村成员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集体所有权时,继续使用了集体所有一词,这使得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弊端依旧。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则,还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社会的意识传统以及制度的变革成本。鉴于农民集体在实践中的需要。可将农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殊的法人。法人成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成员按照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做出规定。最后,要建立农村集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为破解集体所有权人虚位的难题,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并获得部分学者的支持.然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实定法的规定,不利于保障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结构复杂化等诸多负效应的发生.本着对我国现行实定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要义之尊重,维持并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克服集体所有权人虚位难题,实乃理性之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所得的收益由集体和成员享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集体承担.  相似文献   

10.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界定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代表性的8种理论观点综述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客观的评析,结论是8种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或重构的理想选择.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应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必将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提供前提条件和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1.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集体",其涵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面对现今的市场经济,集体所有作为成员个人享有民事权利的特殊形式,集体兼具所有者和成员利益维护者的双重身份。现实中,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需通过集体意思自治的表达机制实现;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互补与完善共建形成的机制对现今意义的集体角色的扮演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2.
目前,在对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理论和实际脱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该是农村某一区域或社区内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成员覆盖该区域全体成员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区域可大可小,目前以自然村较为合适。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别于村委会,也有别于农村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3.
苏南乡镇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已由原来的乡、村集体企业质变为多种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性质的变化引发了苏南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化,形成了企业内部的新经济关系、企业与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与农业产业及农民的新经济关系。由乡镇企业改制所引起的农村一系列新经济关系是农村中的市场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中的进一步植根与扩展。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次演变为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前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以国家控制为主要特征。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以成员自治为主要特征。完善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以村民自治为原则,以村委会为基础,以村民会议为核心。  相似文献   

15.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超法律限制,在现实层面已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对此,笔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进而指出只有合理的并且得到了实施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最后,笔对这种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建构,即按照法人治理模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予以重塑,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法人资格,使之成为法人,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6.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变革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民公社解体后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从"统"的方面看,集体经济不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也基本消失,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管理,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统"有名无实;从"分"来看,由于国家承诺土地承包30年和更长时间不变,个体农户已经从"统"中长期分离,"统""分"基本不可能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必须给双层经营体制赋予新的内涵,在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的同时,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形成以双层经营为基础的专业经济合作体制。  相似文献   

17.
对于中国的许多田野研究都关注到了礼物经济乃至关系运作的问题,但尚未注意到礼物经济能够在中国兴盛的基础,那就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集体性这种礼物精神的核心得到了彰显和强化。从土地未曾私有这一前提出发,可以追溯中国为什么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世界发展道路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成为农村内部权力结构的核心,是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同时,由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权力来源和制度规范不同,村两委的矛盾表现突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因此,明确村两委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职责范畴,科学合理地实现村党支部以及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定位是当务之急。广西百色市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农村工作机制中的重要性,从强化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入手,创新党服务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建构农村服务型党组织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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