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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德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6):21-22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本文从理论上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同一时的民事责任的确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纪冉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35-136,138
近年来,野生动物、饲养宠物致人人身、财产损害问题日渐突出,而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粗略,无法有效解决现实的动物致害问题。本文拟从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及免责事由;动物致害的赔偿等四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益于解决日益纷杂的动物致害现实问题,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 相似文献
3.
李颖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10-111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此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理引发了法学界激烈的讨论。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否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进行分析后发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满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三项构成要件要求,不属于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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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是指依《民法通则》规定的 ,因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必须依法确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主体 ,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发生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时,为了分散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安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救济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保险救济方式不是最佳的方式;将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完全脱离侵权法的框架,交由社会保障的途径予以救济,则过于理想化,忽视了社会保障机制本身存在着的无法解决的难题;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有条件的,不能作为处理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侵权法规范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晓红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21(6):50-5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机 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机动车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一般要件,还 应包括道路要件、车辆要件、交通要件和人身损害赔偿要件等特别要件。 相似文献
8.
赵献春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4):16-17,25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人,而不是物,并且是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主要分为管理人有管理义务和管理人无管理义务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发生的有关赔偿问题常使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争议中。本文试从常见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几种情况,分析责任承担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刘秀香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3,(10):94-97
文章根据一个案例分析了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认为它既不同于好意同乘,也不同于公路客运合同,并将其命名为准好意同乘的行为。本文分析了对这种情形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物件损害责任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日耳曼法和罗马法。文章首先对西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其次,通过对《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物件损害责任的对比分析,揭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变化。最后,重点讨论了不明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人损害时民事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魏德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26(5):55-58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仍应定位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开发,不应涉及动物福利、物权制度、宠物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以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应重塑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和市场经济要求的驯养繁殖制度、具体化人性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科学的狩猎制度。 相似文献
13.
邱文华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1(1):58-6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根据有关法规所列举的与住宅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皆属于公用设施设备。由其产权和管理权归属可推定小区设施设备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潜在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地产开发商及供水、供电之事业单位,依建筑物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源于不可抗力。 相似文献
15.
高小雅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9,29(1):129-132
对责任制度研究的最主要目的是救济以及产生保障安全的激励,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及其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责任。本文认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时应由国家利用公共资源予以制约以及承担部分替代责任,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案件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在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免责条件、责任主体和赔偿问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相似文献
17.
刘睿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2,22(6):98-101
动物引起损害的严格责任在英美侵权法史上由来已久,英美侵权法根据动物损害的对象不同适用不同的原则。当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如果是野性动物或者是具有野性倾向的动物造成损害,法律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是家畜造成损害法律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这大的原则下存在一些例外。当动物造成财产损害时,法律就不对动物进行区分而统一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8.
邓复群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89-92
处理学生事故,要注意区分职责与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职责层面上,监护人职责与学校职责有交叉重叠之处,也有范围和内容的区别。在责任层面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遭受损害在立法上尚无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需要立法上进行完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致他人损害或遭受损害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领着3岁的孩子去邻居张某家串门,我和张某在屋里聊天,孩子独自在院子里玩。谁知张某家的狗突然蹿上来,把孩子的腿咬伤了。后来花去医疗费2000元。我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张某坚决不同意,认为狗咬伤孩子和他本人无关。我该怎么办呢? 山东 王轻扬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 相似文献
20.
林恒森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1989,(1)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谈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写道:“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说来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