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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众人物的隐私日益成为一些媒体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有的传媒在竞争中吸引受众眼球、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法宝”。随着报道量的增多,国内出现了多起公众人物诉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如2002年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状告上海某报业集团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目前国内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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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成为新的抗辩砝码最近几例媒体侵犯名人名誉权案件,纷纷以名人败诉而结案。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部肖夏林名誉权案,2003年12月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终审判决:余秋雨败诉。虽然该案中余秋雨称肖夏林文中提到的深圳送别墅给他属无中生有,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但法院认为,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目的是论证“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这一观点。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社会公众对余秋雨“作为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与“深圳送他别墅”的看法和评价会出现褒贬两种结果,即“这是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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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浩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6,(12):21-23
烟台海阳、威海荣成、威海乳山的银滩,相距不到120公里的海岸线上要建3座超大型的核电站,建成后装机总量超过1800万千瓦,其发电能力相当于一座三峡水电站——山东半岛“请”来了3只无比巨大的“核老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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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制报道引发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个中原因,除去一些人无理取闹或想“以官司止监督”外,很多情况是我们媒体踏进了法制报道的“雷区”。从实践看,干扰司法和侵犯名誉权是法制报道的主要“雷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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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侵害名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宪法、刑法等也有保护我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名誉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解释。这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新闻界有效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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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式新闻侵权的界定
学者王利明将新闻侵权行为界定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这里所谓的“DV式新闻侵权”仅是新闻侵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是指以DV影像内容为主、辅以评述的方式报道新闻构成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肖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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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页、BBS、网络聊天室、网络日志甚至邮件列表中自由发表的事实性或意见性信息,已经成为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重要源头。2008年8月2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丽娟状告宋祖德侵犯名誉权案:刘德华女“粉丝”杨丽娟指控宋祖德在新浪、搜狐、腾讯QQ的3个博客上发表的几篇文章,用低俗的语言对杨丽娟及其父(已故)母进行漫骂,造成侮辱与诽谤,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10月14日,法院认为杨丽娟无法证明几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个人博客,据此判决杨丽娟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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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许霆案”、“李刚门”、“药家鑫案”,一起起的案件因媒体的报道而广为人知。诚然,这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其发展中出现了新闻媒体越位、司法公平受侵犯、侵犯名誉权等报道的副作用。如何既保证司法公正、公民权利,又达到有效报道,实现舆论监督,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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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两个法律问题: 1.正确的新闻批评未收成效怎么办? 2.无理诉告新闻侵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1988年11月25日,福建省首例“新闻官司”——《厦门日报》被诉侵犯公民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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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晚小品《取钱》中骗子打电话时说的是河南话,引起网友热议.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一元.(《华商报》,2月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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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新闻的采写过程中,记者往往要谨慎,避免侵犯名誉权。防范名誉侵权的方法有许多,其中的一条就是不可听信道听途说,要保证新闻有可靠的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据官方”,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那么,“据官方”就是进了保险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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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1] 问: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作者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作者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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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对报刊上文章引起的名誉纠纷,要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支持舆论监督。”这是我国处理新闻侵权纠纷的指导思想。但是,在不少地方一些本来不必进入诉讼程序的诉状被立案受理,在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之后,又回到庭下调解;一些本来很简单的诉讼纠纷,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成为旷日持久的“胡子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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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新闻侵权已成为现代记者采写新闻过程中的必修课程之一。在我们国家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在这些侵权行为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相对较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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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但也是引发新闻侵犯名誉权纠纷的主要原因。采写批评性报道要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必须在严格遵循新闻规律和法律规定的同时,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才能防患于未然。一、收集与保存证据的必要性批评性报道由于涉及被批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有些被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