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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宪法的确立和发展,大学自治逐渐被纳入宪法的保障。宪法保障大学自治的基本结构是以大学法人化为基础,依大学之性质赋予大学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其中,私立大学受保障的强度和范围高于公立大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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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中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有争议的问题.解决争议的核心在于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时保持节制,使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保障大学自治权的依法行使,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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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学规章存在国家过度干预大学自治和高校不当干预大学师生权利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大学规章的价值定位出现偏差,未将保障大学自治作为核心并正确把握所致.对此,大学规章应将权利保护作为价值核心,并立足高校行业建立同行审查制度,作为达致上述目标的一种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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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学、学术自治"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方式。实现这一理念的路径选择是多样的。本文以纽约大学为样本,阐述了教授治学的理念和路径,即学术自治是现代大学运行的基础,维护和发展教师权益是大学发展的基础,程序保障则是实现教授治学的基本方式,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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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素园创办贵州自治学社一是受晚清社会尖锐的民族矛盾影响,二是受"地方自治"理论的影响.周素园控制了自治学社的理论喉舌,为自治学社找到了正确的革命道路,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在自治学社处于核心地位.在周素园的领导下,自治学社举行了一系列的革命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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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是一种依靠社会成员自主管理自身事务,并对该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形态。学生自治在"自治"原理基础上指向学生对自身与其所属之群体肩负责任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行为。行使学生自治是学校民主管理与学生主体性发挥的有力体现。欧洲中世纪部分大学学生对内行使自治权,对外捍卫自身权益。近代以来,学生自治问题在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热议中再度现身,后逐渐演变为高等教育体系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大学生地位与权利保障等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学生自治的研究以及学生权利的法制化建设方面还比较薄弱。本文从历史、观念、体制、法律以及教育管理等方面分析西方大学生自治,旨在为推进我国教育民主建设与完善高校学生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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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大法官"在两个层面上对大学自治进行解释:在大学与国家公权力层面上,通过第380、450号解释,使大学自治获得宪法保障,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干涉,亦可以对抗立法者的不当干涉;在大学与其内部成员权利层面上,通过第382、684号解释,破除了传统的学校特别权力关系,学生获得了全面的诉讼请求权,使大学自治受到了制约。为平衡大学自治与权利救济,第462、563、626号解释构建了正当性审查的基本框架。其解释可为我们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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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诞生之日始,就在自治的基础上为其争取学术自由而战。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各有其合理性,但学术自由有其限度,大学自治有其局限性。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自始至终是大学学者们追求的目标。大学七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大学虽然在具体制度、职能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大学的核心精神——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并没有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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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文化取向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大学是一个文化组织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不同于现代企业制度 ,它应体现大学组织的文化特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文化取向 ,在于对内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维护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优秀精神和传统 ;对外协调大学与社会的价值冲突 ,保障大学的文化地位。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是大学制度文化取向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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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批判精神是大学内在发展的逻辑,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学发展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大学职能的拓展,大学批判精神在社会和自我舍弃下面临全面的失落。寻找和重建大学批判精神刻不容缓,而这将依赖于建立以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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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茅斯学院案裁决的核心意义是彰显了契约的神圣特性,从而奠定了高等教育治理的法律基础,保障了高等教育多元发展,澄清了高等教育机构性质,厘清了政府与大学的基本法律关系,在大学自治和政府控制之间形成了合理的平衡,为美国寻求适合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创造了条件。虽然中国与美国国情不同,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相异,但该裁决的核心意义对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仍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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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介入大学管理三原则--以大学对学生管理权为例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高等教育领域案件司法处理涉及大学自治原则。大学自治要求排除政府权力过度干预,而大学自治的有限性以及公民权利保障要求司法介入大学管理行为。司法介入大学管理是有限的,应当贯彻申诉前置、程序性审查和基本权利保障三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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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24(1):15-30
探寻大学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是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经典议题。程序正义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公平、公正与公开是大学治理程序正义图谱的三项基本要素,是大学治理迈向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大学治理缘何选择程序法治与大学治理何以走向程序法治是大学治理法治化亟待回应的两项基本议题。基于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法律乃至宪法保障原理,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和政府规制,往往相对谦抑且赋予大学以较为广泛的自治空间。国家对学术自治的监督,更多基于程序规制的原则展开,而较少介入大学专业判断的实体裁量部分。大学治理法治化选择程序正义进路的动因包括:大学治理的公法属性与大学的公法地位、学术自治的特殊性、新型法律纠纷的复杂性以及高等教育领域人权保障的诉求等。大学治理法治化之所以能够走向程序正义进路,得益于法定程序条款的增加与行政程序立法的特殊适用、政府监管对师生程序性权利的普遍关注、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的程序审查及高等教育领域行业规范的程序规制。由此可见,程序正义规则并非一种内生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而是借由立法监督、司法审查、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规范等多重规制力量的介入,能够较好地回应大学作为特殊公域的属性以及师生权利救济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的秩序。重审大学治理法治化的程序正义进路,需呼唤学术自我规制的“程序化”变革,以便更好地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大学裁量决定的实质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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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诞生之日始,就在自治的基础上为其争取学术自由而战。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各有其合理性,但学术自由有其限度,大学自治有其局限性。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自始至终是大学学者们追求的目标。大学七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大学虽然在具体制度、职能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大学的核心精神——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并没有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