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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该呼声越叫越响。“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成了教师一切教学行为的最高宗旨.基于这种背景,“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成了违纪学生的挡箭牌。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有利必有弊,因为这些规定缺乏度和量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成了教师的“紧箍咒”,而咒语掌握在一线教师之外的人手中。近年来,教师因为批评,惩戒违纪学生被告上法庭甚至失去工作的大有人在(还有的教师被暴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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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24)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一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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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几起“弑师案”,引来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高度关注。先有民众的呼声:教师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再有人说“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接着有舆论声称,教育对学生过分纵容将遗患无穷,建议要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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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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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和变相体罚在不少学校还时常发生。学生因为犯了错误,被教育者讽刺、挖苦、辱骂者有之;罚站、罚跑、罚面壁者有之;踢脚腿、揪头发、揪耳朵者有之。这些简单、粗暴的做法,极易使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极端做法。在一些学校的一些班级还存在罚钱、罚物的现象。这种处罚与其说是罚学生,倒不如说是罚家长,因为学生是纯粹的消费者。教育并不否认处罚,适当的处罚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但我们讲的处罚并不是指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处罚。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处罚是与教育规律相违背的,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导致青少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动辄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处罚,只能反映我们一些教育工作者的无能与素质的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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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9年8月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有“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那么对犯错的学生怎样的批评教育方式才是适当方式呢?适当方式是否隐含着允许对学生实施惩戒,或者会助长体罚或变相体罚思想的浅滋暗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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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国与教育相关的《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几部法律,都已经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古代的戒尺和棍棒也已经成为历史的痕迹。那么,我们的教育惩戒到底需不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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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与教师的惩戒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很多人在谈到惩戒时,往往会联想到另外一个词“体罚”。在他们看来惩戒与体罚是同一个意思,都是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都不利于学生人格的发展。我们认为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有区别的,体罚是违法的,应严格禁止;而“惩戒”重在“戒”字,即防止学生越轨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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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参考消息》(2007年4月4日)报道,近日生效的一项英国新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处罚不守规矩的学生。根据这项法律,教师有权用“合理的力量”管束有暴力行为的学生,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等私人物品,并有权在周六或放学后对学生实施关禁闭等体罚。结合该项新法律,联系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这样三条信息:其一,无论国外、国内,校园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如不守纪律、不服管教、有暴力倾向等;其二,教育需要惩戒的力量;其三,和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相比,该新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比较高的法定权力,包括关禁闭等体罚手段,而且被冠名为“合理的力量”,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是严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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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那么,教育惩戒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呢?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倡导对孩子的尊重、理解、民主、宽容,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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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怎么区分体罚和惩戒?怎么做才不至于使惩戒变为体罚?
答: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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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实质入手,主要从政策法规、实施过程、行为效果三个方面阐述了惩戒是一种正当的教育策略,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呼吁我们教育工作者,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要坚决杜绝,对正当的惩戒要有理有力的实施,做到当惩必惩,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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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锦平 《北京教育(高教版)》2021,(2):26-26
现象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把教育惩戒纳入了法治轨道。对此,有的教师认为,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学生进行“惩戒”了;有的家长则担忧这会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学校该如何以“法”惩戒呢?评析1教育惩戒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实际上是对教育规律的尊重从人的成长规律看,一个人在成长中难免犯错误,如果只强调赏识和鼓励,甚至毫无保留地过分鼓励,并不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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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法 《新语文学习(教师版.中学专辑)》2006,(1)
在当今的中小学教育界,崇尚师生平等、尊重学生,崇尚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的同时,适当的惩戒教育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雷区”,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惹火烧身。而一些媒体针对由于体罚学生而引发不良后果等恶性事件的一再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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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教育业内人士都知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