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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学界对于计算机字体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不同意见,法院的相关判决也不尽相同。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能否构成作品?如何判断计算机艺术字体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本文试对上述问题阐述个人见解。保护什么——具有审美意义的汉字艺术表达1.字义、字形与字体——思想与表达思想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指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原创性表达,而不保护表达反映的思想。两分法的功能在于,划分一部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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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真人图书属于智力成果,其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符合独创性标准并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它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理当受其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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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原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时事新闻"修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表明了草案起草者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分,时事新闻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在满足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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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战"疫"期间,一张张照片记录了一个个感人的抗疫故事,这些图片被网友通过撰写图文故事等方式进行传播。许多人担心未经允许转载使用这些图片会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如何使用图片才能不侵权呢?无论是利用相机拍摄还是通过电脑创作完成的任何一张图片,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构成作品。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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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成晚会的各个作品,在晚会舞台表演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了,并不是晚会组织者创作的,组织者在晚会的摄制播出过程的选择和判断是非常有限的,难以达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要求,很难使晚会在整体上构成影视作品。但组织者在对晚会备选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词、衔接以及摄制播出过程中,体现了组织者对晚会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具备了著作权法要求的认定汇编作品所必需的全部要素。将晚会定性为汇编作品,更有利于保护各个节目涉及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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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首次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作品的概念,该作品的概念包含了“独创性”“固定”要件和智力成果3个基本要素.然而,“独创性”中的“独立创作”在逻辑上是一个表示关系的范畴;“固定”要件体现的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要素都无法描述作品的客观性质;并且,使用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的属概念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该要素甚至可以包含思想,因此,这三个要素都未能展现作品的本质属性.为了重构作品的概念,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表达”,为了厘清作品与“独创性”“固定”间的逻辑内涵,应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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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电视节目模板早已发展为一种创意文化经济产业,但其知识产权保护争议却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从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概念模糊的角度分析了无法可蔽的法律空白现状,并提出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被版权摒弃于"作品"概念之外,最终应在较高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和侵权认定标准下通过《著作权法》实现积极保护。但鉴于如今的《著作权法》对节目模板保护"无明文规定",可以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极保护为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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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电视节目模板早已发展为一种创意文化经济产业,但其知识产权保护争议却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从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概念模糊的角度分析了无法可蔽的法律空白现状,并提出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被版权摒弃于"作品"概念之外,最终应在较高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和侵权认定标准下通过《著作权法》实现积极保护。但鉴于如今的《著作权法》对节目模板保护"无明文规定",可以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极保护为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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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合理使用新闻作品包括"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和"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两种情形。基于不同的政策考量,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所差异。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应该借鉴其他法域的合理规定,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内容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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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编辑 ,不仅要关注文稿内容 ,还要和作者共同把住著作权这道关。笔者就医学教材作过一些调查 ,发现一些人对侵权构成缺乏认识 ,致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落实 ,近年来 ,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作者在撰写教材时 ,经常会提到的问题是哪些作品可以引用而不会引起侵权 ,由此引出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定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了规定 ,其中与医学教材的写作者相关的主要有 3种情况 :1 为个人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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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域外国家为实施《马拉喀什条约》之立法情况,对我国最新修正《著作权法》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之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立法者应当在未来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对该项合理使用的受益人、作品类型、授权主体、商业不可获得性前提、跨境交易与限制的著作权权能范围等各方面做进一步限制与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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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制度作了全面而详细的阐述,包括其具体的法律属性、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并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如何完善适当引用制度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如建立适当引用的量化标准、规定所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被引用作品或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明确规定适当引用不得对原作品正常使用和市场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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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探讨了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版权问题。首先,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了Google数字图书馆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问题: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比例,使用对市场的影响。在认识到Google数字图书馆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之后,试图从理论上对著作权法进行反思,并提出在著作权法中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和“数字图书馆‘安全港’条款”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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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新闻的内容和形式极大丰富,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模糊界定已无法很好应对实践需求,导致实践中对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不断。时事新闻的核心属性是非独创性的单纯事实陈述,且仅限于文字形式,除此以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作品均应当排除于时事新闻的认定范畴之外,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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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作品。它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在著作权法中表现为一种授权性规范。在档案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掌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界限.促进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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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微信作品的判断
与传统的作品相比,微信作品在内容形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除文字之外,还有图片、声音或视频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因此,微信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判断微信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其一是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其二是该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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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新闻具有新闻属性、非民事主体创作、缺乏人性温度等特征。这些特征直接影响现行著作权法上不构成作品规则、著作权归属规则及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体现在算法新闻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新闻机器人可否为民事主体存在争议以及机器人写作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方面。因此,文章主张具有独创性的算法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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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将"时事新闻"改为"新闻","新闻"一词意指事实而非表达,意指报道的目的 而非结果.对于不可避免的认定,在使用作品与报道内容关系上,应以时间关联性为原则,以内容关联性为例外,同时从量与质两个角度分析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可被使用.合理使用的主体,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之外,还应包括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媒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