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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7):1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伴随着中国专利法的诞生于1984年在香港成立,是中国最早的三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之一。公司接受中国及外国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国内外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业务,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登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域名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等。同时,公司也接受国内外客户的委托,办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业务。公司现有从业人员520名,其中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律师和专利工程师达280余名。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在北京、深圳、上海、纽约、东京、慕尼黑等地设有办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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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作为在先商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未注册商标,当该商标被抢注后,该抢注商标能否被撤销的关键就在于在先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如何判定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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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费列罗有限公司是一家世界知名的食品生产商,其生产的“金莎”巧克力在广大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声誉。2001年12月3日,费列罗公司在其所在国意大利首次提出了将单粒“金莎’巧克力的外观(简称申请商标)注册为立体商标的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5月23日被意大利商标管理机关核准并给予该三维形状以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2002年9月28日,费列罗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对於该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面包、糕点、糖果、食品上的巧克力覆盖层等多种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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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於不尽相同的原因,“香雪海”、“旭日升”和“先科”等驰名商标或着名商标先后被法院查封、拍卖。本文以“香雪海”商标为例,对商标的财产权属性、商标许可、转让备案制度的法律后果以及审判、执行程序中查封的禁止力范围、商标拍卖过程中商标权利的转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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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梦特娇”及其关联商标。“梦特娇”商标权利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自1986年至1991年期间在中国大陆相继注册了“MONTAGUT”、“花图形”及其组合、“梦特娇”等商标。通过市场和产品开发,该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服装、鞋袜、皮具等产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为中国大陆的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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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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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来,成干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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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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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亚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一件未注册地理标志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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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本身是否权成近似以及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权成类似,在个案审查中具有一定的弹性,本文擬通过"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对这两方面的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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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以12秒91的速度刚得金牌,湖北大冶左先生就通过湖北省商标所申请注册了“12.91”商标:2004年刀郎红得一塌糊涂,“刀郎”商标随即报出3000万元的拍卖天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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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存有不同理解。本文在厘清《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渊源、立法意图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的含义,并对商标确权领域内首例再审申请案—“头包西灵Toubaoxiling”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正确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