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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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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教育》2010,(2):43-43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法拥有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权力。它是教师因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在当前,有的教师滥施惩戒权,有的教师缺施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应从滥施、缺施走向合理。  相似文献   

2.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法拥有对学生的错误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权力,它是教师因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我国当前,有的教师滥施惩戒权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而有的教师又缺施惩戒权放任纵容学生.因此,对教师惩戒权合理性进行分析与思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有效行使,尤显重要和必要.  相似文献   

3.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法拥有对学生的错误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权力,它是教师因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我国当前,有的教师滥施惩戒权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而有的教师又缺施惩戒权放任纵容学生。因此,对教师惩戒权合理性进行分析与思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有效行使,尤显重要和必要。  相似文献   

4.
青岛首次提出"惩戒权"后,引发各方热议,这意味着惩戒权从滥施、缺施的状况逐步走向了合理与规范,从心理、法理及教育角度出发都具备极强的现实意义。面对惩戒权公布之后所带来的诸多"隐患",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惩戒权"度"的把握、"监督者"身份的落实及教育目标的达成。因此,出台惩戒标准细则,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保证惩戒的公开性,建立互通的监督体系;加强教师道德建设,提升教师惩戒能力,是推进"惩戒权"实践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5.
一、教育惩戒权的界定 关于学校或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有的称之为教师惩戒权,有的称之为学校惩戒权,有的称之为教育惩戒权.笔者赞成第三种称谓,因为行使惩戒权的主体包括教师和学校,称之为教育惩戒权更为恰当.同时,教育惩戒权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教育学生这一惩戒的目的和本质.  相似文献   

6.
一、教育惩戒权的界定关于学校或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有的称之为教师惩戒权,有的称之为学校惩戒权,有的称之为教育惩戒权。笔者赞成第三种称谓,因为行使惩戒权的主体包括教师和学校,称之为教育惩戒权更为恰当。同时,教育惩戒权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教育学生这一惩戒的目的和本质。  相似文献   

7.
基于权力与权利的教师惩戒权属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自古便有,即便在当今的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在延续着,甚至对教师惩戒的方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却未对教师惩戒权的属性作出明确的说明,以至于我们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出现了误区。分析权力的含义,可以让我们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权力属性;了解权利的含义,可以让我们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权利属性。通过对教师惩戒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利属性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教师惩戒权不仅是教师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其具有双重的复合属性。  相似文献   

8.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在我国,一方面,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人对教师惩戒权有种种误解,断然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利;另一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因此一直以来,对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相似文献   

9.
教师惩戒权,即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由于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教书育人、依法行使教育权、更好对学生实施评价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所以其存在是必然的。讨论教育惩戒不在于教师是否实施惩戒,关键在于如何实施。因此,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注意惩戒的公平、合理性,实施因性施惩与尊重学生人格相统一,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0.
教育教学活动中,秩序的维护、自由的追求、教育利益的获得,都促使了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需要.教师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委托人",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其职业权力中自然包括惩戒权.教师的惩戒权是指向学生违规行为、旨在保护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归属于公权范围.教师惩戒行为的失当,主要源干惩戒权的异化,而非惩戒权存在本身.  相似文献   

11.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教学生的教育权力,但是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对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暂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后续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立法问题上,立法者应当明确其权力性质,捍卫其教育本位,为惩戒权的具体适用创设可操作执行的细则。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还要对教师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方式等做出精细化的限定,从而促使教师惩戒行为尽早摆脱两难境地。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教师惩戒立法的加快,教师惩戒权与父母惩戒权的法理关系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理论问题.历史上,根据代理父母地位说的观点,教师惩戒权来自于父母惩戒权的部分让渡,但随着家庭和学校关系的变迁,教师惩戒权开始直接来自于教育法律的规定,并与父母惩戒权共同促进儿童的社会化.根据权力来自于权利而权利根植于广泛社会认同的法理,教师惩戒权应定位于权力而不是权力与权利的复合形态,由此才可以用权利制约权力,实现父母惩戒权制约教师惩戒权的功能.今后在修订《教育法》时应明确教师惩戒权的权力挂质,并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程序,通过制度化的家校合作保障父母参与学校权利,实现教师惩戒权和父母惩戒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教师惩戒权行使中的侵权与救济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的学生管理权力 ,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此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正确认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合理性 ,区分合理惩戒与非法惩戒 ,并予以必要的救济。在我国 ,教师惩戒权缺乏明确法律限定 ,现有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也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4.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的学生管理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此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正确认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合理性,区分合理惩戒与非法惩戒,并予以必要的救济。在我国,教师惩戒权缺乏明确法律限定,现有监督与救济机制也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5.
《宁夏教育》2008,(4):78-78
新增教师惩戒权是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的一部分,是近10年来英国教师惩戒权首次出现的重大变化,它使英国教师在对付不规矩学生时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新增教师惩戒权包括: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如在公共汽车上或火车上;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6.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基于育人目的,对违规和失范学生进行管制和纠正,以使其警戒和改正的职业行为.古今中外对教师惩戒权都有一定的规定,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从模糊走向具体,教师惩戒权立法为长期以来教师不敢惩戒、因惩戒而遭报复、滥施体罚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教师惩戒权立法的价值前提在于“规训”,即规约行为、激发善意与潜能,其实现要考虑教育自由、尊重、信任等因素.而教师惩戒权立法的目的和手段则在于“教化”,即通过化育的形式使学生由“罪与罚”转换为“德与制”,由外在惩戒转化为内在德行,从而使教化成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要以人为目标、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根本、以法为准绳,最终实现学生自由道德精神的建构.  相似文献   

17.
教育惩戒权的生成有其自身的历史逻辑和法律逻辑.管教权由家长向学校和教师转移是教育惩戒权生成的历史逻辑;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间的相互制衡是教育惩戒权生成的法律逻辑.权力性格说、权利性格说和双重性格说是学术界对教育惩戒权本质属性辨析的三大主流观点,从教育惩戒权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的角度分析,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具有伦理性质的"权力".基于教育惩戒权的生成逻辑和伦理性质并结合立德树人的时代背景,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明晰其适格主体、维护教育惩戒权的权威性和秉持适当性原则.  相似文献   

18.
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区分教师惩戒与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之间的差异,力图论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学生有义务服从教师的管理,教师也必须合理使用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不是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相似文献   

20.
王辉 《中国教师》2006,(9):4-10
一、教师惩戒权的渊源惩戒权的渊源,即惩戒权的来源。教师到底有无惩戒权,如果有,这一权力又从何而来呢?1.传统儿童观、学生观的影响儿童相对于成人来说,总是具有一种较多的对他人的依赖性。长期以来,人们把儿童对家长的绝对服从和儿童是双亲的所有物视为天经地义。古罗马法中规定,“在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在我们的权力之下”。在中国等级森严的伦理秩序中,儿童是金字塔的最底层,“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突出地反映出儿童的无力。基督教的原罪思想中,儿童被视为生来是顽固愚蠢的,带有罪恶的心灵,必须用强力加以改造。受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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