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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数字用法的某些规定值得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标准《GB/T 15 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发布以来,对于规范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笔者也发现其部分内容明显有误,还有些内容遗漏或已变得不合时宜。现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以与出版业同行及标准的起草者共同探讨。 一、内容有误的部分1 范围标准的开宗明义为:“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这段话括号中的补充说明只列举了两种情况:物理量的量值和数字代码(标准中列为:代号、代码和序号)。但在实际上,除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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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出版物丰富了数字出版作品形式,展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虚拟现实出版物也存在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不明确、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无法有效覆盖、侵权诉讼中全景自由合理使用抗辩适用困难等问题.202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完成将对虚拟现实出版物产生显著影响,有助于明确虚拟现实出版物的作品属性,周延虚拟现实出版物的复制权覆盖,加强对虚拟现实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对全景自由合理使用抗辩适用的约束尚无明显松解,部分条款规定也仍有待进一步释明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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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和编辑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是使用阿拉伯数字合适,还是使用汉字数字为宜的问题。1996~6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介绍了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规定》对必须使用汉字数字和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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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物技术措施的法律保障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海平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4,20(8):70-73
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委员会、美国、日本、中国等组织和国家的适用于数字出版物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版权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物技术措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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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外来人员是庞大、重要的社会群体。针对该群体数字出版物使用情况的实证研究,对于拓宽数字出版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上海郊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数字出版物在该群体中的使用情况展开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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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编号GB/T 15835-1995,以下简称<标准>)于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实施13年来,对我国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趋于统一规范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出版工作者欢迎.但笔者在长期实践中发现<标准>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供修订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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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1986年12月3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是我国所有出版物包括报纸如何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依据。 《规定》除了提出“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这一总的原则外,还规定了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情况(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2.记数与计量)和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情况(1.数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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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数字出版物与发行权用尽——兼评美国“ReDigi案”与欧盟“UsedSoft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方兴未艾.其合法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网络发行”与“发行权用尽”.对此,我国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判例.2012年,欧美法院先后审理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交易纠纷,均承认数字出版物经过网络合法地发行后,发行权可以用尽.但是,美国法院以复制权为基础,限制发行权用尽;而欧盟以合法转售为基础,从宽适用发行权用尽.我国著作权制度整体近似欧盟,法院很可能基于欧盟法院的法律推理,认可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合法.鉴于二手与一手数字出版物品质无异,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可强烈冲击数字出版业,应借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由人大综合衡量各方利益,明确网络发行之数字出版物是否准用发行权用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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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质量是衡量一种出版物优劣的重要尺度。比较各类出版物编校质量的高低,必须借助于统一的差错认定标准。如果标准本身五花八门,就会造成编校人员无所适从,使差错的认定工作缺乏权威。目前,仅表现数字或数值范围的连接号“~”的使用上就出现有各行其是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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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来规范数字出版物呈缴工作。总体来看,各国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设计基本上是围绕法定呈缴实施主体、实施客体以及相关法律关系三个核心要素。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呈缴主体、受缴主体和监管协调主体;实施客体主要包括呈缴物范围、呈缴数量、呈缴版本、呈缴格式以及呈缴方法等;法律关系主要通过法定呈缴的强制性、补偿性、适应性和合理使用来体现。各国根据数字出版物的特点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有效保障了本国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完整性与可行性,对我国开展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参考文献4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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