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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政治概念范畴,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现实的权利。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特点。保障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具体表现,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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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有辉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7,16(2):23-26
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公民生来就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格权利。生育权具有阶段性、统一性、共同性和矛盾性等特征。公民人人享有生育权,但具备法定条件才能行使该权利。夫妻在共同行使生育权过程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法律应当为公民生育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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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世贤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3):65-68
关于生育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且该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包括了夫妻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包括了计划生育权、堕胎权以及获得计划生育知识、方法和教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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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多被认为是狭义上的生殖权。从现代法治理念的角度看,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自然生育"、"原始生育"到"义务生育"再到"生育权利化"的历史阶段。生育权的内容包括了责任和义务,国家对个人的生育权进行必要的、暂时的限制,将有利于实现更为广泛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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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148-149
生育权是人类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生育权的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要完善生育权的立法,就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立法思考。本文在论述生育权的定义、生育权立法及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特殊主体的生育权以及实现特殊主体生育权的方法手段和立法制度,以期待今后能颁布更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特殊主体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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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类型化角度看生育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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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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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决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与人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强制执行,只能在男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生育权的属性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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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6):23-24
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人格权的一种。死刑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育权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争论的热点。本文剖析了生育权的性质,并论证了男女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及其实现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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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少林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5-18
丈夫生育权以婚姻关系中的男性为主体,具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合一的性质,多受妻子生育权限制,是受国家保护的人权以及法律保障实现的权利。丈夫生育权应由亲属法确认,受计划生育义务、子女权益、妻子健康状况和妻子生育优先决定权的限制,应明确侵害丈夫生育权行为类型和侵权请求权行使,以构建科学合理的丈夫生育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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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不说话"的权利,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目前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确立,而在我国法律上还未得到确认,中国要依法治国,就应建立沉默权制度.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同时也为了和国际接轨,沉默权制度最终将会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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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余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67-70
生育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既是公法层面的人权范畴,同时也是私法层面的民事权利。自然生育时期、义务生育时期以及权利生育时期生育发展状况的明示,展现了生育权由萌芽到最终确立的纵向历史演变进程。西方国家个人主义、人文主义、幸福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生育价值表达,我国由古至今向"个人主义"的生育价值转换以及综合域内外生育价值的共性特质,体现了生育权多样价值维度的横向呈现。以哲学的视角综合阐释纵向层面的生育权历史演变进程及横向层面的生育权价值维度呈现,是法学领域生育权研究的理论基础,为今后生育权主体权益的保障、生育权立法规制的有理、执法实施的有序、司法裁判的有据提供了宏观指导与方向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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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作为生育权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鸿燕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6):30-35
生育制度和生育权不仅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与公民的私权利紧密相联。生育权本质上是公民在履行了计划生育的社会义务的前提下,对于生育问题的抉择的自由。而生育权不得不涉及婚姻内部或配偶之间如何分配此权力。生育权与婚姻内其他权利存在差异,是与女性利益和子女利益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生育与婚姻的关系已经不是历史上曾认为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生育权的定义对女性自身的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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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万春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4,(1):55-58
基于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而形成民事生活共同体是当今社会的客观现象,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内心意愿或特定的性心理因素而进行的选择,是人的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的体现。同居权应作为人权由宪法加以保障,由同居而形成的民事生活共同体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实现同居当事人的平等权。而生育权在我国已经被单行法律加以保障,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应纳入宪法的保障体系以迫使政府推进生育权的实现并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使之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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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忽视对于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本文从生育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丈夫生育权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加强生育权保护的途径和办法,希望本文能够对完善丈夫的生育权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