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运输贸易的兴盛,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大量增加。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处理民商事案件最重要问题是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因而本文从提单的性质出发,阐述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而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无单放货行为主体不仅是承运人,而且包括实际承运人。由于目前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以及其的无单放货行为有着特殊性,因而本文不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重要问题。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改变无单放货的违法性,承运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第一性责任;《鹿特丹规则》下凭指示放货的规定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并为承运人创设了新的诉权,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相似文献   

3.
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要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看待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无单放货的究竟该如何定性,是侵权或是违约,亦或是二者的竞合,这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救济途径的选择.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分析利益受损者请求权的基础,以求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实现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分析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入手。研究无单放货责任的时效问题。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竟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如果是违约之诉。则无—例外的适用《海商法》的—年时效;如果是侵权之诉,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使用《海商法》的一年时效,与之无关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二年时效。  相似文献   

5.
一直以来,对记名提单是否应该凭单放货一直存在争议.《鹿特丹规则》之前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就使得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的处理上出现比较混乱的状况.文章意在通过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鹿特丹规则》,分析记名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定的利弊,以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本文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增多的贸易背景,指出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少数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这时承运人即使无单放货也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航程时间大大缩短;承运人基于商业利益和侥幸心理以及对无单放货危害性认识不足而无单放货,导致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比例不断加大。我们不能因为一种做法频频出现而将其视为一种习惯并予以接受,更不能对其带来的危害或潜在风险置之不理。相反,我们应当正视、思考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有关提货保函的存废是有争议的。作不支持提货保函的使用,但对实践中拟接受保函提出了一些建议,试图为今后研究无单放货发生时如何减少损害提供有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文章主要分析了在以FOB术语成交和进口方指定货代介入的条件下,进口方实现“无单放货”的可操作性和动机,并据此推测出口方可能在此种贸易条件下遭致丧失物权控制的风险,最后给出了规避这类风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0.
在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运输中,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国际惯例,但这些国际惯例规则在我国没有适用的路径。关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如何交付货物问题,目前并不存在国际惯例,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只能依靠国际私法规则,通过援引准据法加以解决。在我国无单放货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对国际惯例适用泛化、工具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11.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无单放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仅供议付提单”似乎能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仅供议付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仅供议付提单”并不会在将来取代传统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出口企业使用“仅供议付提单,”实质上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必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3.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本身带有的复杂性和性质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其也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结果差异甚大,刑法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在目前刑法尚未作出专门评价的情形下,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因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4.
4月教育网整体运行平稳,未发现严重的安全事件。4月被投诉的网络欺诈中有两起钓鱼网页并不是放置在标准的Web服务中,而是将欺诈网页放置在FTP服务器上。由于这些FTP服务器允许匿名访问,欺诈网页可以直接通过FTP协议来进行访问,并且显示的结果与普通的HTTP协议网页并无差别(惟一的区别是地址的开头是FTP而非HTTP)。这  相似文献   

15.
顺铂联合放疗治疗晚期子宫颈癌的临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评价顺铂辅助化疗联合放射治疗晚期子宫颈癌的疗效。方法:同期对比分析经放疗加顺铂化疗(放化组)60例和单纯放疗(单放组)60例Ⅲ期子宫颈癌患者5年生存率、局部控制率、远处转移率和并发症。结果:5年生存率放化组63.33%,单放组43.33%(P〈0.05)。局部控制率放化组80%,单放组60%(P〈0.05)。远处转移率放化组43.33%,单放组41.66%(P〉0.05)。放射性直肠炎:放化组13.33%,单放组10.00%(P〉0.05)。放射性膀胱炎放化组8.33%,单放组10.00%(P〉0.05)。无因治疗而引起的死亡发生。结论:放射治疗联合顺铂化疗能提高Ⅲ期子宫颈癌患者局部控制率和5年生存率,未改善远处转移率,副作用能耐受。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的原则,银行只审单而不管实际的货物,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作的案件屡屡发生.因此,各国纷纷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进行补救,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则会损害合法受益人及善意第三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因此,对欺诈原则应适当地适用,以发挥其最佳效用.  相似文献   

18.
很多企业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就是窜货。2009年曾经在多个城市上演的“拒卖诺基亚”案例是由于该公司打击窜货的行为太严厉。但是如果企业放任经销商窜货。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会让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对于大多数的经销商而言,他们进行窜货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利益”。本文主要运用相关的理论结合实践来分析企业在流通环节中如何防范窜货,如何控制窜货,能够给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由于民事诉讼立法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权利制约的软化,诉讼欺诈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利用诉讼的手段达到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无疑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忽略与践踏,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和防范。本文着眼于诉讼欺诈规制,立足于审判实践,试图从认知和识别诉讼欺诈出发,揭示了当前诉讼欺诈泛滥的深层原因在于规制法律的局限与缺位,并提出防范诉讼欺诈的司法阻却对策和完善规制诉讼欺诈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的效力状态并无关系。在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被撤销,乃至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情形,受欺诈方均可以要求在缔约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并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认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并无正当性。对于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受欺诈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