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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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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文胜 《池州师专学报》2003,17(1):52-53,61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保证责任中颇多争议的两个问题。本文结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其法律性质及相互关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3.
保证期间应为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期间中断的规定是一种法律准用规则,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应视为保证期间中断。保证合同不应有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重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诉讼时效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进行比较,消除人们在认识上的模糊性,使《担保法》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关键饲: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6.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保证期间具有了除斥期间性质的外观,但其并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各自作用的期间,不能因为它们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处理方式不能相互兼容而否认它们相互衔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别,但二者又具关联性并在时间上相互衔接.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相似文献   

8.
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保证期间用语有歧义.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而是依照法律或约定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分两种情况.建议修改<担保法>.  相似文献   

9.
众多法律学者对保证期间有着不同的认识,对其概念也有着不同的定义.保证期间应是一个时效制度,但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0.
无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是目前理论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一直处于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徘徊不定的状况,笔认为它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独立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外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11.
法理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步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和不足,例如成文法的僵化、歧义、滞后或过于超前等问题。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司法活动也就不可能始终、同时也不应当始终沿着制定法、“应然法”或“官方法”所界定的逻辑行进。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的程序法规范自然也逃脱不了一般法律的这一宿命。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合理地、必要地游离于某些不合时宜的程序性规范之外就成为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相似文献   

12.
婚生子女推定 ,即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关系 ,是生母与其夫的婚生子女。这一制度在国外立法中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 ,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婚生子女推定的作法 ,却没有明文立法 ,不久前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也未采纳设立婚生推定制度的立法建议。我们认为 ,在我国建立婚生女子推定制度是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3.
论司法公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加入WTO后,使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们进一步更新观念,而且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引发了许多争议。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立法时应在明确诉讼时效客体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时效中断、分期履行合同和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以及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新刑诉法修订前,刑事和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范围的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规定以及对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的适用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推动非监禁刑、行刑社会化等轻刑措施的实施,以图我国社会更加的稳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16.
在少年司法领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其特定的司法职能与价值定位。与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适用"新未成年人规定",明确提出"合适成年人"概念、赋予未成年人针对该主体的选择权、拓宽合适成年人行使权利途径等,进步意义显著。但它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在法律规定层面出现相关概念界定模糊、权利行使与救济制度设计不当、主体产生与奖惩规则缺失等,在实务操作层面则有律师能否担任该角色等争议,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均须细致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17.
我国票据担保实践中以单纯交付方式设立票据质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理论界纷争不止,司法实践也未能达成共识,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民法典》出台前,有关票据质押的法律规范,如《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之处。《民法典》生效后,根据第441条之规定,应当认为《民法典》与《票据法》之间是相互分工而非互斥关系,有关票据质权的原因关系由《民法典》调整,设质背书行为之作为与效力问题当由《票据法》调整。是故,票据质押须满足质押合意、设质背书、交付票据三个要件方可设立。  相似文献   

18.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侦查与审判有过于简略之嫌,这源于我国刑法对被胁迫犯罪欠缺详尽的规定。传统的"胁从犯"在理论上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限制了被胁迫犯罪的范围。被胁迫犯罪应当在理论及立法上有其独立的地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以便对司法实践能够有明确、细致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正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阶段诚信体制的不完善,使物保和人保并用已成为现实需要。然而,目前对于此类担保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在主张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前提下,坚持“物保和人保平等”原则,债权人无论放弃物保还是人保,或者其中一项担保无效或被撤销,除另有约定外,都不会对另一担保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0.
行政执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执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有必要从立法、执法的过程、司法审查、法律的宣传、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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