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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文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探讨建立相关规则保护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论述读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读者个人信息处理、读者隐私等相关法律概念,提出高校图书馆、读者、智慧图书馆服务供应商结成共同体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观点。高校图书馆应明确共同体多方主体的责任和行为规则。从图书馆官方媒体的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声明、高校智慧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的界定、读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读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定和最小必要规则、读者个人信息处理其它规则等方面探讨保护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最后强调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其实是在信息利用中加强保护,释放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政策协议虽然形式上满足了知情同意规则的要求,但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影响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使,损害了用户的合法利益。行为法律经济学基于对用户理性选择的研究,描述了授权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基础、核心内容阐释为“决定权”与“删除权”,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相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应然义务,构建了知情同意的运作框架。根据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分析,立法应围绕明确控制权适用范围、规范选择框架、完善信息信义义务、明确个人信息用益权等方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优化的路径与制度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时代,一些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处理个人信息、阻碍公平竞争,使传统理论中“守门人”的中立性受到挑战,“守门人”制度因此成为网络安全立法关注的焦点。欧委会于2020年发布《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项提案并于2022年生效,建立了“数字守门人”制度,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和规制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于2021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设第58条“守门人”条款。该条款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将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确立为“守门人”,并在实践中出台了细化规则,明确独立机构的角色定位,从企业合规性及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制,体现出“守门人”立法的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这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的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众需求。着眼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对新消保法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做出定位分析,并提出尊重消费者的信息控制权,将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建立有关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等措施,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6.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其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当前的规则下,个人信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典第1 183条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颇有争议。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主体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此两类主体实施侵权所适用的责任规则不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 183条,而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同时,也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则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7.
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之间存在区分,“敏感性”需要客观的法律标准予以认定,“私密性”是主观认识。场景理论的引入将缓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的僵化。敏感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对隐私权的侵害、诱发下游犯罪以及引起不必要的歧视。这些损失发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性损害赔进行弥补。其中,损失可以通过缓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延伸“差额说”、信息主体获得利益等规则立体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是事前防御性规则,处理敏感信息时违反该规定将被认为有过错。《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典》中的过错原则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而是协调统一的。  相似文献   

8.
《太原大学学报》2021,(5):35-43
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在线旅游平台治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旅游平台在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线旅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屡遭滥用,在线旅游经营者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泄露及其后续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失。该领域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因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商业资源化特点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多环节性和多主体性等因素而产生。虽然2020年底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达到完全遏制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之行为。通过对相关立法规定、监管体制及维权渠道等方面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仍有缺陷,而对该体系的优化设置可从完善立法规定、促进企业自我合规、强化外部监管及畅通维权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展开。  相似文献   

9.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滨州学院学报》2022,(5):51-57
无人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场景主要包括个人使用者、商事主体和政府部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三种场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及对其所造成的损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无人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包括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无人机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这四个要件。无人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后,不论是精神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受害人自身遭受的损失或者个人资料处理者所得到的实际收益均可作为索赔要求的基础。如果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能为高校学生工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权威的遵循与指引。然而,其在适用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在学生信息的收集范围等方面与惯常实践相冲突,“取得个人的同意”合法性处理规则将影响行政效率,以及学生选择“不同意”将迫使工作陷入僵局。法律的运行有一个适应和协调的过程,应结合高校学工实际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学生工作的有机衔接:第一是思想贯通,充分认识保护权益与促进利用的辩证关系;第二是规则落实,应限缩信息收集范围、完善敏感个人信息制度、修补安全制度漏洞,同时设立一次性同意制度、自动化决策制度、信息权利保障制度;第三是行为融入,包括多做告知工作、多做留痕管理、践行“两个最小”以及善用“去标识化”。  相似文献   

12.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3.
顺应网络时代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施行。该决定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金融业、通信业方面相关部门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公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需要。法律体系缺失、法律内容不明确、行政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从制定,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入手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15.
21世纪正在经历一场声势浩大的信息革命,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创新,科技和经济深度融合,带来了社会发展的巨大飞跃,而掩盖在蓬勃盛景下的是技术渗透引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乱象丛生。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对人格的危害,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正式确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理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定预示着信息主体救济的新路径。然而,规范间就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背后的权利性质、法律关系类别认定仍不清晰,本文深入分析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本质,厘清规范间的关系,对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有重大意义([1])。  相似文献   

16.
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个人信息违法收集、非法买卖等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该制度的构建主要从明确构成要件、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和明确赔偿金的归属和适用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7.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数据收集、分析、挖掘等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人信息风险日益增大,传统法律对个人数据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在大数据时代,确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丰富个人信息权利体系、建立差异化保护、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和加强行业自律,以防范个人信息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20.
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日渐广泛的运用伴随着信息主体对于不当处理行为的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这一对存在张力的关系进行了平衡。但具体到高校与学生关系领域,非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对学生生物信息保护的需求。立法者应当充分厘清高校对学生生物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该处理行为法律性质,依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行为规制模式。督促高校在进行学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时依照规定权限、遵循正当程序,确保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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