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2.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学生受到的伤害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相似文献   

4.
我的女儿4岁,不久前在幼儿园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头部受到重伤,花掉医疗费十万元,还是留下了终身的残疾。请问,幼儿园是否应该负全责? 浙江 李清远李先生:幼儿园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但致害的原因不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如果是因为幼儿园场地不平整等设施原因,或是孩子之间相互推搡导致头部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论。应正确认识与运用补充赔偿责任,将补充赔偿责任的研究定位于侵权法领域中。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6.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特对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的时间和内容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学校对被监护人所负监护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在大多数场合要负无过错责任。本文试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论述,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之后如何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学生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为什么只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未成定论,众说纷纭.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明确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故意和过失区分学校的责任承担,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受保护范围,将学校责任扩大到财产损害,对于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案件具有现实性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卫英  王梅霞 《文教资料》2006,(11):106-107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期间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以下统一简称为“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目前,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2004年5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据此,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未成…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但这些规定很原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弥补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事实上长期的缺位。本文拟结合《解释》及其他法律规定,具体谈一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一、学生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和标准学生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常规赔偿),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一般损害的赔偿。根据《解释》及其他法律…  相似文献   

11.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主要有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学校设施与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及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三种类型.在对未成年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幼儿园对幼儿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幼儿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归纳幼儿伤害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幼儿园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相似文献   

13.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受伤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定代理人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过错在于对学生安全关照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4.
吴郁芬 《贵州教育》2005,(22):16-18
一、学生人身伤害已成为社会问题 学生人身伤害是指在校就读的学生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过错或意外发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近年来,随着人身伤害数量增加并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学生人身伤害已逐渐超出教育问题的范围,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发生学生人身伤害后,法院往往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对学校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大多数学校根本无力支付。学校作为国家  相似文献   

15.
我的女儿丁丁上幼儿园大班,在幼儿园自由活动时和小朋友方方争抢积木,被方方一把推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事发后,老师及时将丁丁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请问我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程成理程先生:对于方方对丁丁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方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问题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际问题,它不仅造成教育方面的困境,还带来了司法方面的混乱.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任何意义上的监护人,但由于家长和学校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委托关系,所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部分监护职责;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件不能只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也并不只是承担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学校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甚至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指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得以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该权利实施侵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权利实施侵害所形成的损害,简称人身有形损害,也称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但这些规定很原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弥补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事实上长期的缺位.本文拟结合<解释>及其他法律规定,具体谈一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是指诉讼主体一方或双方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常常出现一些较难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行为有偶发性,特点即行为人事先无预谋或准备,出人意料突然发生损害行为的情况。这在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中体现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 一、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伤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