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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茗淇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124-125
正杨茗淇在《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浅析中国海洋权益争端的相关法理渊源》一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东海、南海等周边一些邻国通过一系列实际控制、占有、单方面国内立法等手段不断蚕食我国固有的海洋领土,企图把侵占我国海洋主权的恶劣行径,现实化、合法化。有些国际大国也企图在这些问题上或多或少地通过政治途径对我国施加压力,来实现打击中国和平崛起,以便其能保持霸权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自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国际上的海洋领土纠纷和争端逐渐规范化。《公约》本身并不解决领土主权问题,也从来不否定历史性权利,南海断续线本身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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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翱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26(6):83-84
南海争端主要指中国与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在海洋权益方面的争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南海争端的重点体现在对岛屿争夺以及对其主权的确认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将南海争端带入了另一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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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我国既有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抗海洋霸权、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等成功经验,也有会议准备不充分、相关主张未能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以及未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等教训。在21世纪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中国应通过参与建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审议机构、订立专门协定或制定示范条款、加强区域合作、加入气候变化等新议题的方式,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群岛制度、收益分享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历史性权利等方面的完善,从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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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争端由来已久,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启动将产生何种国际法效果,我国应当如何积极利用国际法规则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对此,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入手,对公约强制仲裁程序进行评论,并对我国的积极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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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古洁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1)
中国政府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时均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海洋界限。本文通过研究海域划界的实践,揭示公平原则在海域划界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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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其争议的核心是U形线内的相关岛屿的主权归属,及附近海域的划界。解决南海问题的关键是科学合理地界定U形线的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学说,海上疆域线说、岛屿归属线说、历史性海域说和历史性权利说。相较之下,历史性权利说在界定U形线的法律地位,对南海问题的解决以及维护我国南海主权方面有其优越性。 相似文献
9.
张小奕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4):150-151
中国在南中国海享有历史性权利,而航行自由则是我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应有之义。海洋法中的航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包括军事行动的自由。美国有关南海的"航行自由"的言论,纯属无中生有、挑拨事端。我们须认清其面目,捍卫我国的核心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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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奕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2):160-161
中国在南中国海享有历史性权利,而航行自由则是我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应有之义。海洋法中的航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包括军事行动的自由。美国有关南海的"航行自由"的言论,纯属无中生有、挑拨事端。我们须认清其面目,捍卫我国的核心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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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应将有关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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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强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中心、以仲裁法庭为辅助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依据。但组成仲裁法庭不等于表明法庭有管辖权,在进行任何正式的审理之前,法庭都必须查明对案件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中国事先所作的书面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应当不具有管辖权。从法理上讲,菲律宾要求中国接受其从未同意的所谓"管辖权",是不符合国际法内在逻辑的。从法律操作上讲,菲律宾苦心孤诣地"包装"其诉求以绕开中方依据公约所做书面声明的作法,是违背公约本意的恶意操作,属于不折不扣的滥诉行为。对此中方应当打好舆论战,指出菲律宾因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而违背了公约第300条的诚信义务,明确斥责菲方"包装"诉求的滥诉行径并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在极端必要时有权退出公约以维护本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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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现在世界各沿海国,正在大力加强对于本国管辖海域的控制和管理。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后,需要采取哪些步骤,以充分利用《公约》给我国带来的机会来维护我们的海洋权益呢?日前,笔者就此问题走访了我国著名海洋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楠来教授。刘教授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大宪章”。《公约》中关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制度,集中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公约》还为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建立了一个复杂的国际制度。刘教授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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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7,(6)
<正>网络上有种观点认为,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结果之所以对中国不利,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不参与案件审理有关,中国政府在此期间的不参与决策欠妥。这一观点导致学生对南海仲裁案产生许多误解和疑惑。思想政治教师必须解疑释惑、正本清源,对错误论调给予正面回应,以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南海仲裁案。一、原因维度1996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原则上看,我们应参加相关审理。但是,中国自始至终没有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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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强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6(1):61-6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中心、以仲裁法庭为辅助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依据。但组成仲裁法庭不等于表明法庭有管辖权,在进行任何正式的审理之前,法庭都必须查明对案件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中国事先所作书面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应当不具有管辖权。从法理上讲,菲律宾要求中国接受其从未同意的所谓“管辖权”,是不符合国际法内在逻辑的。从法律操作上讲,菲律宾苦心孤诣地“包装”其诉求以绕开中方依据公约所做书面声明的作法,是违背公约本意的恶意操作,属于不折不扣的滥诉行为。对此中方应当打好舆论战,指出菲律宾因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而违背了公约第300条的诚信义务;明确斥责菲方“包装”诉求的滥诉行径并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在极端必要时有权退出公约以维护本国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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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波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4-47
中越已就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划界达成一致。从中越双方的协定来看,北部湾的划界既遵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又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和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为其他国家确立了灵活解决类似问题的范例,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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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岚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91-98
国际海底富含大量的矿产资源,各国开始关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相关海洋环境问题相伴而生,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缔约过程中,各国在"区域"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了基本统一意见。《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亦有相应的环境考量。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先驱国家,需制定相关法律,履行成员国制定"区域"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义务,以减轻乃至免除作为担保国的担保责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应纳入海洋法中,同时应当参考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另外该法应当成为激励中国参与"区域"开发活动之立法,在立法原则上采取一般预防原则而非风险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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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丹梅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1,(3)
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海洋划界实践活动的开展,领海基线的确定几乎成为目前各国尤其是沿海和海岛国家关注的问题.领海基线是领海划界,也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的起始线和国家计算合法的海岸线的重要参考依据.但由于目前领海基线缺乏统一的基线理论原则和划分标准,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也没有作出规定,使得沿海国家的海洋划界纷争愈演愈烈.许多海洋专家分析基线制度将作出较大的订正和修正,特别是直线基线,直线基线的确定应有一个明确的原则,制度和技术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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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东临太平洋 ,有 30 0多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土 ,海洋的开发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中国 2 1世纪议程》中就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作为主要的行动方案之一。因此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 ,尤其是培养学生的海洋意识是中学地理教育的一项新任务。海洋与国家主权教育 :指进行海洋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教育 ,使学生知道海洋关系着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海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所包含的领土主权、领海主权、海域管辖主权等海洋权益 ,直接关系着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