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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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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转让制度在我国商事实践中广泛应用,但是关于营业转让的法律规范却十分模糊。营业转让应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对商事效率的公平矫正。建议制定《商事通则》统一规范营业转让的共同性问题,采取商号使用决定说立法,平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受让人负担合理化,引入营业转让的公示制度、债权人的反对权、竞价权,借鉴美国的继受人规则,保护潜在的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宜宾学院学报》2019,(8):73-81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的特殊方式,但对赃物转让的受让人能否适用没有直接规定。对赃物转让原则上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明确在例外情况下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营业转让指通过签订合同将以一定营利为目的而组成的机能性财产进行转让的活动。基于职工的弱势地位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营业转让中应对职工利益进行特殊保护。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既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又要注意利益之平衡。我国现有部门规章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法律位阶较低、概念混乱、违背法理的缺陷。随着营业转让在我国商事实践中的迅猛发展,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对营业转让中职工利益的保护进行统一的规制。  相似文献   

5.
营业转让指通过签订合同将以一定营利为目的而组成的机能性财产进行转让的活动。关于营业转让中营业上债务的转移问题,有否定说、肯定说和附条件转移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肯定说较为符合法理.且能为营业债权人提供圆满之保护。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制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我国现有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存在逻辑混乱、违背法理、漠视债权人利益的缺陷。随着我国商事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应从法律的层面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进行统一之规制。  相似文献   

6.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担保法》的第49条和《物权法》的第191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67条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上是一脉相承,并不冲突的。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利益的平衡上体现的是自由转让说的内涵。在抵押权落实后,作为权利主体的抵押人仍拥有支配抵押物的权利,这是对抵押人利益维护的重要途径与方式,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保障受让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与否,不会影响合同的正常运转。本文以探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分别从《物权法》第191条与《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解释展开论述,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进行了重点探讨,并总结了研究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完成本篇论文的研究,进而不断推动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稳步合理发展。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转让附加了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的限制。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抵押物的流转,定会获得相应的价款。物权法第174条所谓的灭失仅仅指绝对灭失而言,抵押物的流转并不属于该条所谓的灭失。第191条所规定的提前清偿债务也和物上代位规则中的提前清偿债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并不能适用物上代位规则,而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74条和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相似文献   

9.
营业转让制度是规制客观营业的重要商事法律制度,各国商事制定法都详细规定了营业转让的特殊法律效力。营业转让的特殊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涉及营业转让范围的确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的继受以及营业上债权债务的移转等。  相似文献   

10.
营业构成元素的特殊性是营业转让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基于交易观念标准扩张,民法中的从物概念能够合理解释营业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借鉴罗马法中的从物理论、日耳曼法特有的象征物思想,对近现代民法中从物概念进一步扩展,根据从物与主物共命运的法理以及主物转移,从物也应随之转移。而具体分析不同形式营业转让中营业构成要素中的主物与从物,运用扩张的从物理论构建营业转让中的财产移转规则,能够承载该制度的营运价值和利益衡平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11.
政策性担保公司市场退出必须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中的利益保护与责任承担。担保保险制度的安排可以有效保护银行、被担保人等债权人的利益;市场退出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只能转让不能终止,再担保公司应成为合同转让的法定受让人,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变更;政府、银行、再担保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允许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可忽略。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规定股东后续出资未按期缴纳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其他按期缴纳股东的违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若想进行股份转让,存在两种情况: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的出资不到位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价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受让人不知道的,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相似文献   

13.
《供电营业规则》是目前用电营业、服务、业务办理所依照的唯一、最新的部门颁布的法规。《供电营业规则》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不能解决电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且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电力企业优质服务的满意度。本文主要从《供电营业规则》中的电费缴纳方式、计量误差及电费计算等方面对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14.
权利有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之分,义务亦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之别,赡养义务属于专属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赡养义务人之间只能达成赡养义务履行承担协议,不能达成赡养义务转让协议。赡养义务履行承担与赡养义务转让是不同的,其根源在于债务履行承担不同于债务承担。  相似文献   

1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6.
“善意”的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为前提,采取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说的基本规则。在具体认定规则上,基于我国国情,应当要求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实地查看不动产占有状况、了解转让人的婚姻状况、实际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理价格等注意义务。在“善意”的认定时点上,通过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界定、单方撤回登记申请的对抗力分析,认为受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将该 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 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 取得制度,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权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UCP500与ISP98均制定了有关转让的规则。二的共同点在于UCP500对于转让要件的规定与ISP98对于支款权利的转让要件的规定甚为相似。不同点具体表现为:ISP98中规定了因法律规定的转让,而UCP500则没有相应规定;UCP500与ISP98对信用证可转让的次数和比例的规定不同;转让是否需要获得转让银行或开证人/指定人的同意,UCP500与ISP98各有不同的规定;UCP500与ISP98关于转让对要求提交的单据的影响的规定不一样;UCP500规定了有关修改的特殊规则,而ISP98未作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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