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对民法典债篇关于未成年人或精神耗弱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的概括。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其着眼点是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是过错的认定基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逻辑要求;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识别能力,是意思归责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3.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在“网吧”上网。  相似文献   

5.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目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正在逐步形成,“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明礼貌”依然是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主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还存在着缺陷,一些不良的思想品行,正在未成年人身上蔓延。如:一些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模糊,价值观念错位;部分未成年人唯我独尊,个人主义至上;有的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不强,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盲目追星;有些未成年人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诚实守信,缺乏社会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精神;少数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淡薄,违法犯罪现象增多。社会上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因此,正确认识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缺陷的原因,并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7.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要树立“五种观念”;具有“四种思维方式”;应注重“五方面教育”和“三个结合”,来开创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0.
广大的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群的密集区,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精神状态、自控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的限制,校园成了事故易发区。至于学校在校园事故中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会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其中最典型的说法有两种。其一认为学生一旦到校,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承担学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学生到校后,其监护权自然就发生了转移,学校就应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相似文献   

11.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其适用范围问题居于核心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是,选取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一类型体系作为分析框架,探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责任的认定中的作用和形式,确定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每一类民事责任进行细致入微的的考察,揭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从而深刻地昭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2.
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有多种,但其中网络的负面影响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成长中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作为一个新兴的传播媒体,网络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要兴利除弊,发挥网络的优势,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首先,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坐标系”,为未成年人成长筑起思想大堤;其次,要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建立防范机制;再次,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素质,增强网络防范能力。  相似文献   

13.
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提供者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爱美是人的天性.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生活中人们处处追求美.资讯发达的今天,媒体的强势使得偶像崇拜成为必然,未成年人是其主力军。偶像的一言一行、一招一式都是他们模仿的对象,甚至于不能分辨其中的假、丑、恶。究其原因是他们不明白美的深刻内涵.因此将美育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来,指导未成年人正确地欣赏、评价自然美、艺术美、社会美,提高他们的审美能力就成为每个教育工作者的职责。  相似文献   

15.
一、概念分析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这里包含了四个要素:第一个是行为的主体,指的是加害人,在这里指公民和法人;第二是行为的客体,“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他人”在这里除了公民和法人之外,还包括国家;第三是行为的原因,是一种不法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法行为;第四是行为的结果。行为的主体对客体造成了伤害,并要承担民事责任。一种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要满足四个条件:①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③加害本身具有违法性;④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16.
人格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是做人的最基本条件,人格的产生或消灭必将导致人格权的享有和丧失。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或组织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保护的真实内容。必须依法认定人格侵权的违法行为;凡构成人格侵害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7.
语文天地色彩斑斓、深邃浩瀚,不少学生却无法翱翔其间,不管是读是写,无法拓展思路,“丁是丁,卯是卯”、“一叶蔽目,不见泰山”。读,品不全文章之味;写,道不出由衷之言。究其原因,这是由于学生缺乏联想与想象能力。脑子像块“四方木”,推一推、转一转,思维老是在原地打转;局限在一个框框里,“不越雷池半步”。这样的学生,不可谓不勤,但方法肯定不当。  相似文献   

18.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系指自然人以自身理解力和财产状况对其一切不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包括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在诸多方面存有差异。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等易混淆制度严格区分,并作独立规定。  相似文献   

19.
数学新课程标准较原教学大纲在数学能力的培养方面,更注重探究能力的培养。新课本与原课本相比,最大的变化是知识呈现方式多样,具有可选择性;解决问题的策略千差万别,强调思维的多层次、多角度;答案的不惟一体现了课本的开放性及挑战性。在内容上新课本增加了“探究性活动”、“动手操作”、“读一读”、“想一想”的活动内容,为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供了有力的素材资源和样板示范,也为教师充分开发利用课本资源进行教学打造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在教学过程中,如何使学生在“探索”和“研究”中展开丰富多彩…  相似文献   

20.
要刊速递     
《天津教育》2013,(18):2-2
儿童文学是一门“浅语”的艺术;把权力交给孩子们;日本:暑假生活同样重要;韩国名校招生舞弊无底线;对未成年人饮酒说“不”;学生“弹劾”教师:忤逆与维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