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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赵杰  谢波 《出版科学》2007,15(6):28-31
本文从分析出版者权的产生及涵义入手,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版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提出出版者除应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外,还应享有出版专营权等五项权利,以期更好地保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图书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国家出版法规享有的出版物生产经营的行业性的出版权和依据国家著作权法规,通过签订著作权合同而取得的使用作品的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前者主要指出版者享有的署名权;后者主要有专有出版权、对版式的专有使用权、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修改删节权、重印再版权。除《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有关权利以外,图书出版者还应享有《著作权法》尚未规定的以下权利:一、出版专营权专营权也称特许经营权、特许专营权…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权的客体为版式设计,实际上将出版者权的保护对象限定于智力劳动,既将出版者为传播作品付出的资金、组织等劳动排除在外,不符合出版者权的保护实践,还与其他三类邻接权客体的设置模式不一致.遗憾的是,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未对出版者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修改.既然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的类型之一,那么应按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界定出版者权的本质属性和客体范围.从制度产生的根源看,邻接权属于作品传播者权,其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传播成果.因此,出版者权亦应是为全面保护作为作品传播者的出版商的利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其保护的客体应为出版者为传播作品所付出的劳动的最终呈现形式,即出版物制品.  相似文献   

4.
出版者权利作为著作权之邻接权,指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之总称.出版社、报社或期刊社等出版主体,作为出版者所享有的权利,应包含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研究这些基本权利及司法适用,不仅有利于发展著作权法之基本理论,且对法院审理有关著作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期刊版权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刊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期刊出版者———通常作为版权传播使用者,在版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怎样依照《著作权法》尊重作者版权,同时也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版权纠纷,减少意外损失,是期刊出版者共同关注的课题。一...  相似文献   

6.
张慧春 《编辑之友》2016,(10):95-98
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对版权的控制力不足,这无疑削弱了期刊出版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竞争优势.分析网络环境下的出版模式可以发现,出版者实际上推动了出版模式的创新,立法也应强调出版者的投资利益需要获得保护.网络环境下如何平衡作者、出版者及后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成为立法新问题.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期刊出版者利益的调整符合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的利益要求,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法关于版式设计权的修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炳斌 《中国出版》2012,(19):57-59
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修改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删去许可使用等内容后提前至第三章,并更名为"相关权"。其第一节规定的是出版者的相关权,共两个条文。其  相似文献   

8.
我国《著作权法》既规定了作者等权利人的修改权,又规定了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的修改权。一般而言,修改权专属于作者等权利人,其他人如果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同意。但这不是绝对的。出版者出于传播的需要,对于拟出版的作品也有一定的修改权。实践中,出版者擅自修改他人作品、作者等权利人在作品即将或已经出版的情  相似文献   

9.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的基石,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期刊社利益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期刊社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就是这种状况的一种具体表现。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某作品出版的独占权,排除包括作者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出版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该条第2款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种把专有出版权赋予图书出版者的做法,对保护图书出版者  相似文献   

10.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李良明 《编辑学报》2003,15(1):17-1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1.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期刊出版权的规定无法有效保障期刊社的正当出版利益,也无法通过期刊整体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出版权的方式进行有效补救。对此,我们应在明确期刊社正当出版利益的基础上对期刊出版权的规定进行修正,以首发权取代禁止一稿多投规则,对法定转载权进行期限限制,并适度扩张出版权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将作品交给图书出版社出版的,必须授予图书出版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专有出版权,没有协商的余地。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出于加大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需要,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图书出版者对于出版的图书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应与著作权人进行约定;合同约定授予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才能享有专有出版权。一、专有出版权的权利性质及图书出版者的法律地位专有出版权即享有资质的图书出版者独家复制、发…  相似文献   

14.
专有出版权利弊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有出版权,是法律赋予我国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有别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特征。目前世界上只有我国在国内法中,对国内的图书出版者授给了这种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这种专有权利包含有下列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复制权规定存在的不足,文章首先分析了研究美国版权法图书馆复制权相关规定的意义,然后详细解读了美国版权法第108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提出了美国版权法第108条对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复制权规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王伟亮 《青年记者》2016,(10):76-79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研究 近年来,新媒体日益壮大,重压之下,传统媒体版权意识显著增强,也采取了许多维权措施.与此相适应,媒体版权问题已成为当前传媒法研究的重中之重.这年此方面研究的范围之广、论文数量之多,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一)比较研究方面 德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创设的报刊出版者权(新闻出版者权)成了这年关注的焦点,有两位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但观点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17.
试论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期刊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也肩负着著作权保护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期刊必须尊重和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期刊也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期刊编辑人员如何正确地做到这两方面呢?对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区分期刊作者和期刊自身的著作权  期刊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一点大家应毫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期刊作者应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著作权…  相似文献   

18.
图书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许可出版社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图书形式使用,由出版社承担印刷与发行费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图书出版合同明确规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围著作权法》(以下称“原《著作权法》”)对与图书出版合同相关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加强保护著作权的力度,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有关规定接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1年10月27日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原《著作权法》作了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笔者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对与图书出版合同相关的儿个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出版过程中必备环节的保障,应予维持。依据法理,该条文的内容不宜保留在规定排他性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通过分析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内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可知,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实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可将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益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以解决现实与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对其资金投入和风险承担所应获得的"相邻著作"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出版需要的投资越来越大,资金回收周期越来越长,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为了保护出版者的权利,相应的法律规定也逐渐向出版者倾斜,核心则是保护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应该包括数字化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权的保护主要有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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