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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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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有着许多独特的法律制度,一直是国际贸易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内容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因而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对于学好国际贸易法、提高考试成绩有着全要影响。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规定在提单条款中。目前,规范提单的国际公约共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制定于1924年,缔约国最多,影响也最大。《维斯比规则》制定于1968年,仅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技术上…  相似文献   

2.
海上货物运输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已越来越普遍,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租约仲裁条款如何有效并入提单,提单受让人和仲裁条款的关系,以及提单物权债权性质的确定对提单受让人约束效力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审判实践中肯定提单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支付及货物保险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提单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和掌握,是对提单正确运用的必要前提。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对“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和“提单是物权凭证”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略谈浅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观点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提单也就转移了所有权。在海事审判中这种观点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根据提单的持有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提单的转让判断所有权的转移。然而,这种观点这种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受到冲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威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下过明确的定义,各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少有给提单下明确定义的。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即《汉堡规则》)才给提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一些国家所接受,我国  相似文献   

4.
凭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律义务,FCR不同于提单但正被日益频繁地应用于海上运输实践,因此从法律上正确理解FCR的性质对实践中如何使用FCR具有重要意义。就法律性质而言,作为货物收据的FCR是承运人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但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基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多重身份,FCR下国际货运代理与FOB卖方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运输阶段表现为内陆运输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履行提单的权利义务方面 ,主要的法律问题集中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从本世纪 2 0年代到现在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发生过并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 ,而这些发展变化主要是通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表现出来的。我国不是三大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但我国的《海商法》吸收并反映了公约对提单的法律调整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试论提单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界对提单的功能持有不同的观点,本在梳理他人见解的同时,提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一张货物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等观点,以期与广大学界一起商榷。  相似文献   

7.
王静 《现代教育》2004,(5):34-35
《海商法》是全国统一自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本科考试的核心课程。国际海上运输管理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在国际海上运输管理过程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义务约定,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历次海商法考试的重点。  相似文献   

8.
陈海峰 《培训与研究》2006,23(10):83-84
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海运业的迅速崛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正在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
一、名词解释:(20分) 1.国际贸易术语;2.发价;3.提单;4.信用证; 二、填空:(10分) 1.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两个渊源是( )和( )。 2.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是( )。 3.买方的义务是( )和( )。 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两大类,即( )和( )。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举行有关关税减让谈判,其名称叫( )。  相似文献   

10.
简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提单一种新兴的货物运输单证,它是由电子密钥(密码)和电子数据文件组合而成的数据电文、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较,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而使两者在法律属性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11.
在阐述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法律概念及类型的基础上,通过与海运提单和运单的类比,进一步明确:基于国际多式联运而签发的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本质上是一种新型运输单证,它借鉴和吸收了海运提单和运单各自独特的功能,集两者所长以适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实际需要。具体而言,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类似于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流通;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则更接近于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随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方式的普及和迅猛发展,这种建立在提单和运单体制基础上的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新体制,会在国际运输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2.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13.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文章对提单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进行了探讨 ,全面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认为提单的物权效力并不代表货物所有权 ,而只是表彰一种货物占有权  相似文献   

15.
《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货物控制权制度引入海运公约,是国际海运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所作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对修改中国《海商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海商法》第四章中单设一节谈设立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电子提单条件下以及没有任何运输单证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予以规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6.
无单放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仅供议付提单”似乎能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仅供议付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仅供议付提单”并不会在将来取代传统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出口企业使用“仅供议付提单,”实质上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必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本文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增多的贸易背景,指出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少数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这时承运人即使无单放货也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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