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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1999,(3)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教育.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五十六小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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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2003,17(5):3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全区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下同)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履行《规定》所确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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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2004,(3)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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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民教育》1999,(10)
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发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刊登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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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继续教育登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四川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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