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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贺利沙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1,22(2):11-12
比较美国、我国香港特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合同违约救济,对违约救济的原则,实际履行的适用,损害赔偿的内容,违约补救的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3.
齐恩平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9-23
《合同法》第108条移植了英美法的先期违约制度,是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大完善,但对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未作具体规定,各国法律对此也规定不一,存在不同理解.本文将先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法律救济权进行比较,对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 相似文献
4.
李孔斌 《合肥教育学院学报》2003,20(1):61-64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量和缺陷。 相似文献
5.
郑丽珍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1):66-70
违约救济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将违约救济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以及不当选用违约救济措施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最后,文章探讨了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手段--损害赔偿的类型,并据此提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拟定损害赔偿条款的若干技巧. 相似文献
6.
石红伟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3):65-67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者在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上都存在一定区别。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同时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林亚将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9):244-24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有关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如判断合同根本违约的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根本违约的定义等可供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借鉴。因此,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吴志宇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6(5):80-84
在英蔓判例法中,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形态。此外,蔓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态的预期违约,即推定的预期违约。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与推定的预期违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与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之规定,实质上是以不安抗辩为基础而构建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9.
10.
唐周俊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2):57-59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阐述了确定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原则,进而对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作了简单的探讨。对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作了详尽的论述。对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事由的立法规定作了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但与英美法相比,存在着判断构成预期违约的标准不明确、法律救济措施不完善的缺陷。对于这些缺陷应予以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13.
邓小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1):126-128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入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62条和第77条分别规定了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受害方救济方式的选择权和减少损失的义务。但是公约并没有对于这两个条款的关系做出规定。从对于各国相关立法的比较和对于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出发可以发现,这两个条款并不矛盾,第62条应该让位于第77条。 相似文献
15.
辨析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重新阐释合同法68条和6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不同,但其制度价值却是相同的,都在于调整期前毁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关系;对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强调合同的解除权,而后者更注重非违约方基于违约方期前毁约而产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兼具以上两种法律制度特征,把其规定定性为默示预期违约,更能发挥该项制度优越性———“效率违约、兼顾公平”法律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6.
徐检波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33(4):62-66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完整的、独立的法律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邬正龙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5):13-15
为保障合同债权,《担保法》设定了保证担保制度,《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并赋予了合同债权人可以解除主合同的权利,然而仅有主债务人预期违约而导致主合同解除时的效力能否扩及从合同,实务界和学界尚存争议。依诚实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公平正义和效率原则的要求.循立法本意和担保法理.债权人指预期违约请求权因扩及保证人。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形态作了四种规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加害给付。对于后两种违约形态,一般人还不太了解。因此,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刘正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39-42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不宜称不安抗辩权,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20.
根本违约在不同的违约形态下,有着自己独特的表现,它与一般违约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转化、互为因果,研究它们动态变化的过程是认定它们并采取趋利避害的救济方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