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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香港特区终审权来自我国宪法与作为宪法特别法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该权力具有权威独立性、特别宪法程序性、终审范围有限性等宪法特性。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对这些特性及两地法系背景差异性认识的不足,引发了特区终审权的宪法失范。对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中"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之含义,亦可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2.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传统的、单一的行政途径不仅不能有效解决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反而使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陷入了困境。走出这一法治困境的关键在于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为了推进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我们应当以坚持“法律保留”原则为重心,不断完善相应的权限划分机制、权力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梁晨 《现代企业教育》2011,(23):236-237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结构的基本关系之一,对此问题的研究已著述颇丰。先前的研究最终的目标都是通过种种措施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达到法治化的样态,但在研究过程中只注重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改革发生和进行的路径以及预期要达到的状态,而对在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主体行为范式却未予以相应的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独特样态,认为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关系治化,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交互行为范式的法治化,而且交互行为范式的法治化应当是以人大为主体所进行的建构行为。  相似文献   

4.
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分配问题一直是行政学界关注的热点。文章认为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限分配缺乏制度规范,务块关系不顺,政府主导利益异化,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困境。因此,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进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建设,建立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机制,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5.
"法律保留"视域下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直困扰着我国法治发展的"瓶颈"所在.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认识和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法律保留"可以为协调转型期间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新思路:"法律保留"不仅与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具有相通性,而且可以在不改变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的情况下,为解决当下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所面临的法治困境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权力结构与一定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必将引起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动。市场经济下,由于公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利益集团的涌现,将引起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权力结构也必将出现新的走向。一是经济权力将相对增强,政治权力将出现内部分工和相应转变。二是权力主体结构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权力阶层不仅会内部分化,且权力分配将在多阶层中进行。三是权力纵向结构将从中央集权走向中央适当放权,从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不清走向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相似文献   

7.
近期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确切涵义是中央权力机构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一个社会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关系。在中央权力机构与地方权力机构的各种纵向平行的关系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整个纵向权力结构网络中的中轴。所以,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理论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研究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上。要协调好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作关注省级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决定的中央政府集权和地方政府分权的度。此外,构建面向21世纪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战略时还应注意:继续稳步推进国家与社会分权;实现政治体系内部权力分配的集分平衡。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法治化,而司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尽管在概念上表述各异。但作为法律原则却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确立。在我国贯彻苟法独立,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全面推进我国司法法治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9.
地方人大制度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和政策性建议侯锦苹一、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市、县、乡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区域内,代表...  相似文献   

10.
美国联邦制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从宪法层面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进行比较具体的划分,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元结构的立法体制,形成了分权合作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利同争、无利躲避的权力交叉和空当现象,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弹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比较恰当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促进了美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政府闻相互扯皮、推诿、效率不高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作为我国宪法上的人权原则确立的。如何实现人权原则需要从规范的视角重新理解宪法。一方面,明晰人权原则的实现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国家权力之间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对我国宪法而言,人权原则的实现,或许更重要的是人大制度的完善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2.
蒋玉平 《新高考》2007,(9):36-39
一、全面认识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含义:中央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在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全国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并绝对服从中央。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学位管理体制在中央学位管理部门和省级学位管理部门的纵向关系方面存在着省级学位管理部门合法性缺失、权限划分标准不清晰、权力内容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为了推进学位管理的法治化,即将修订的《学位条例》应当规定省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性质与职权,界定中央和地方的学位管理权限标准,明确各自的权力内容。  相似文献   

14.
“中央要有权威”是邓小平提出的重要思想。中央权威是发挥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领导核心作用,维护改革秩序和社会稳定,以及解决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中央权威是在民主基础上实行正确集中的体现,是中央领导集体的权威,并同国家宪法、法律权威相一致的。加强和维护中央权威,必须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立法对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事业发展,尤其体现在财政与税收领域——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税收法律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自治权权限规定过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分配不合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减免制度不科学。针对以上问题,宪法和法律应明确中央及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加大并科学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赋予民族区自治地方财税方面更大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在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原则下,主动且充分行使财政自治权和税收自治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立法对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事业发展,尤其体现在财政与税收领域--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税收法律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自治权权限规定过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分配不合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减免制度不科学.针对以上问题,宪法和法律应明确中央及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加大并科学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赋予民族区自治地方财税方面更大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在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原则下,主动且充分行使财政自治权和税收自治权.  相似文献   

17.
泉州民办学校招生案件是个教育变革时代的典型案例,从宪法上解答这个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从宪法的受教育条款的逻辑结构可以分析出办学自主权的存在,并证明把考试作为招生方式是民办学校的权利;另一方面,分析受教育条款中的义务教育性质,可以得出民办学校的招生方式不属于政府监管的范围,民办学校没有义务免试招生。这个案件使人们直接认识了办学自主权的内容、范围及其界限,从而更深入认识了宪法受教育条款特殊的三方主体的逻辑结构,社会权和自由权兼具的两个层次的价值结构,以及三方主体各自的法律权利义务的界限,生动地阐释了宪法第46条。  相似文献   

18.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博弈关系与高等教育质量能否得以保障息息相关。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在"合作博弈"中表现为主动权力博弈形式,在"非合作博弈"中表现为隐性权力博弈、灰色权力博弈两种形式。合理划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权力界限,中央适度让渡一些权力给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使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权力时需要道德的规约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转型期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权力博弈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比较详细地探讨了我国转型期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权力博弈的性质及其特征。本文认为,转型期我国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权力博弈的性质共有四种,即非规范性、强制性、非均衡性和层次性。在不同阶段,权力博弈性质的侧重点略有不同,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非规范性和强制性,在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则以非均衡性和层次性为主。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应该知道的是:一、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修改决议形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欢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如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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