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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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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我国合同法尚无明确系统的规定。本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其一,能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其二,能兼顾整个社会利益;其三.能满足解除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的要求。除非守约方明确要求恢复原状、并且能够恢复原状的,合同解除才可以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论述不同类型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承担中,对于合同解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如何理解以正确地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合理期限正确界定,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以及合同解除能否要求赔偿和赔偿的范围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不仅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应当承担违约金与定金等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4.
合同解除具有使存在于合同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 ,这种消灭的作用是溯及既往还是指向将来 ,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 ,国内外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是合同解除效力中的核心问题 ,它又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密不可分 ,本文即针对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这个极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  相似文献   

5.
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除第97条的规定外,涉及甚少。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在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对非一次性合同的适用应予以限制。合同解除后接受履行方应依所有权予以返还。同时,如合同解除给非过错方造成损失时,过错方应予以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44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创造了“法定”未生效合同的概念。伴随着合同信赖系数的递增变化以及公益权衡下的行政裁量行为的介入。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提供了正当性依据,通过作为对“法定”未生效合同先决条件的批准、登记行为的来源、性质、溯及力等问题的考察,来展现公法行为对“法定”未生效合同的影响。以此辰开后续对“法定”未生效合同解约救济和损害赔偿的全面考察。最终,在概念体系上形成对“法定”未生效合同的认知。  相似文献   

7.
处理无效合同应当遵循恢复原状的原则。实现恢复原状就必然要求当事人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然而返还财产和过错赔偿的适用非常复杂,因此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处理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效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备之处。合同解除权行使要规定具体通知方式 ,限制要有法定时间 ,合同解除有否溯及力要区分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9.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损害赔偿体系不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低;损害赔偿功能过于单一;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定标准不公正。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如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应具动态性;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的限制标准应公平、公正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损害赔偿体系不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低;损害赔偿功能过于单一;产品 合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定标准不公正。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如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应具动态性;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的限制标准应公平、公正等。  相似文献   

11.
从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就英国合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做了深入的分析。结合法院的判例和最近合同法的新发展,从违约赔偿的性质、赔偿数额的计算、可预见性、对价和近因关系五个方面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对英国合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发展做了陈述,认为在现今英国法律体制下,应该提倡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适用,而不是限制,这样才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订立和实施,才能使人们基于合同的期望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英国契约法中的哈德利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开创了现代合同损害赔偿法之先河.由于此规则确立了违法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从而使损害赔偿问题变为法律问题,并以此促进了合同法理论的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13.
针对目前学术界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不同理解.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为根据,就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解除的条件、终止的法定事由,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多元化发展以及行政法治建设不断深入,行政合同作为我国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其作用日益凸显。契约理论引入行政法领域彰显了行政民主的中国特色,同时也表征了法治政府架构的理论进路。因而,行政合同解除作为行政法契约理论中的重要一环在行政法领域内占有重要地位。关注行政合同解除的内涵、理论基础、条件、法律后果、救济制度对于建设法治视域内政府的法治化构建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包括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为顺应社会发展及法律进步之需要,我国法律全面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财产权、身份权及所有的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精神损害仅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然而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精神损害引入违约责任中,应参照各国立法谨慎选择.  相似文献   

16.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对因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则不应赔偿。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限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9.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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